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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3年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与银行、信托、证券共同成为金融市场的支柱。从1981年第一家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到2013年9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746家。但从各个国家融资渗透率1来看,我国融资租赁业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是融资租赁发展的短板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公布以前,融资租赁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失效),两部法律难以为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因此颁布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物的公示和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后,融资租赁行业将快速增长,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要求将更加细致,“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及登记的效力方面缺少确定的指引,本文将以此为基础进行探讨。本文导言部分介绍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与立法现状,作为现实及立法背景,同时指出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是本文重点之所在。第一章以典型案例引出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介绍国内外立法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问题的立法概况,作为本文的立法背景。第二章探讨了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引发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了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此条受到了较多的争议。所以,本文在这部分中就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三章论述融资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但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没有对租赁物范围做出规定。本文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物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探讨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难点问题,不动产包括土地、房产,权利如股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如软件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第四章分析融资租赁物登记效力。由于实践中租赁物多为动产,而动产中仅有飞机、船舶和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可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对外公示,从而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设备所有权的变动无法通过登记公示,因此,在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而合法占有租赁物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而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情形。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必须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五章主要分析出租人取回权制度的构建,取回权是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权利,它的理论基础何在,该如何构建取回权,行使取回权与要求支付租金该如何选择,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将是本章要探讨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