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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权只有被依法严格限定及受到监督制约,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权力,同样需要监督制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目前,我国已建立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两大体系,几乎包含了侦查权行使的全过程,但我们也必须客观看到,这个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内部制约的乏力和外部监督的软弱。本文针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缺陷,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已有的一些理论与实践经验,提出一些完善的构想。本论文正文分四章:第一章对职务犯罪等相关概念进行简要的阐述,从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两方面论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正当性,接着简要说明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接受监督制约的意义。第二章从内设机构制约机制、上级院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不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从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方面分析侦查权虽然多头监督制约、但却监督制约不到位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第三章横向比较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和英国、美国的侦查权行使主体和侦查权监督现状,总结两大法系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共同特点,从而得出完善我国侦查权监督制约方面的启示。第四章完善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明确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应遵中国国情和宪法等理念,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从内设机构制约机制的完善、上级院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三方面,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突出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以期自己浅薄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