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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交易是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流行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包括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目的是通过信用的授予,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张证券交易的流动性和数量。信用交易能有效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与扩大资产规模的途径,有利于改变市场的单边性,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因此,信用交易被认为是一个公平有序运行的股票交易中机制性的关键因素。
证券信用交易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成为证券市场自然而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并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现象,几乎所有的主要证券市场都有完整和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体系。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分别代表了市场化模式、专业化模式和中间型模式,其信用交易制度都与其历史原因和市场条件紧密联系,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认真吸取这些制度中的精华将对我国今后开展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
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刺激投资者积极投资、活跃证券市场、并最终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等重要作用。但出于防范风险等目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信用交易的开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形势下有条件、适度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证券法的修订,十多年来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投资理念的日趋成熟和证券商的不断发展、壮大,也为我国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这些都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引入证券信用交易是可行的。
在社会普遍关注并等待我国信用交易制度方案出台的大环境下,笔者有幸选择了《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为研究题目,试图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开展信用交易的经验,通过对信用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研究,构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应该并可以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展。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备性,有必要厘清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各项法律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合理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型的信用交易模式,建立一套包括信用账户管理、保证金比率限制、主体资格限制、信用交易规模和期限限制等内容在内的切实可行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