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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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长江保护法》正式通过,对长江进行的首部专门性立法,有利于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目前,长江经济带面临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经济带跨界水质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主要原因是对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重视不够。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构建和完善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是探寻解决跨界水污染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明晰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基本内涵,并对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加以论证。同时对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现状展开分析,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在立法上确立了整体性协同治理原则,执法上通过签订流域协议等方式促进跨界水污染纠纷解决。但仍存在水污染协作的信息壁垒,协同治理机制尚处于浅层次和松散性,行政问责、行政执法具有妥协性、疲软性等机制上的不足。其次,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现状暴露了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在法律机制上的考量不足,本文通过对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立法、执法、司法展开分析后,详细阐述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困境。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的梳理发现,当前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主体难协同、司法协作机制不畅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建立健全相应机制予以解决。再次,通过对比分析域外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典范,包括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英国泰晤士河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为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即流域控制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其中完善协同治理立法体系、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深化公众参与机制是域外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实践取得成功的关键,对完善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在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困境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对策措施。通过协调中央与地方立法冲突、推动部门协同立法、流域层面出台配套法规规章、提升省际协议效力来健全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法规。通过优化水污染协同治理执法体制、完善水污染协同治理执法保障体系、强化水污染责任追究机制来强化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执法合作机制。通过建立多主体司法协作机制、推进司法协作机制实质化、设立长江生态环境法院来优化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完善沟通协商机制、构建多元共治制度、推进“河长制”更深层次治理水污染来深化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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