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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其所承载的价值以及在社会中发挥的巨大效用,历来都备受立法者的青睐和推崇。但是近几年,随着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被引入至对法律的分析中来以后,该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认为其不但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如何回应经济学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质疑,保障这一古老的制度历久弥新,实属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同样从经济学的角度着手,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尝试着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效率进行剖析,同时辅以其他基础价值的考量,来论证物权法定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⑴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考察。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考察,厘清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并引出文章的主题。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着重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也概括的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现状。物权法定作为一项制度,是有必要通过效率这一基础价值检验的。⑵物权法定的成本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将科斯定理这一经济学概念引入到物权法定的分析中来,指出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学概念时,需要着重对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对立概念物权自由所涉的成本分为两个大类八个小类,进行比较,同时分析两种制度在其最优物权数量下,所需成本的大小,由此来得出结论,哪一制度效率更高。⑶法学经济分析的反思。在这一部分,笔者对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进行了反思,指出这一方法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两个学科的价值目标、研究方法不同,同时也因为经济学自身也存在着不周延,因此在研究某一法学问题时,并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分析所得出来的结果而下结论,也要结合其他的基础价值,比如自由、正义、团结等,来对物权法定原则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