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受融资体制的限制,债务融资在企业融资中占重要地位,而债务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又是主要方式。在银行与企业关系中,借款方对自身信息的拥有量总是大于贷款方,借款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导致的结果是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银行对公司大量不良债权存在的原因之一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与股东都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同样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治理主体不应仅限于股东,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目前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还受到种种法律限制,银行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贷款发放前后对企业的监督和影响上,我国的主要银行试点和政策性债转股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根据为起点,论述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希望在借鉴国际上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不同的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提出具体建议,即建立银行提名董事制度、银行提名监事制度、强制债转股制度、债权信托制度是改善银企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