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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实际运营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普遍缺失。为了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杜绝类似事件的重演,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内部控制和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在美国,随着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作为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而存在。而随着我国本土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政府监管部门也已意识到在上市公司中推行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并先后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内部控制相关准则当中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实施细则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时间基准,国内外准则均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布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存在少数会计师事务所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期间(通常是一个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结论的情况。由此,在实务当中产生了时期类报告和时点类报告的差异。而在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究竟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点还是期间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学者们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注意到了这一争议领域,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关于实务中的这种差异,人们可能会产生疑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时间基准的差异,是注册会计师无意识的行为,还是其确实是针对整个会计年度的内控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呢?既然是对整个期间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向客户收取更多的审计费用?而市场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内控审计报告又会有怎样的反应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2008-2009年共计23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将时期类报告和时点类报告进行分类,检验了二者在审计收费和市场反应方面是否有显著差异,从而对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这种行为差异的可能原因和差异的实际影响进行探讨,以期获得有价值的结论。然而,两个方面的研究结果显示,内部控制审计时间基准的差异对于审计收费和市场反应均无显著影响。对此,可以解释为:导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出具这种时期类报告并不是其真正对整个年度的内控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而是一种受习惯性表述所驱使的无意识行为。 在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研究领域,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时间基准的选择问题普遍存在着较大争议,而现有研究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规范研究上,实证研究的文献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的一大亮点及创新之处就在于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内部控制审计时间基准的不同选择对审计收费及市场反应的影响,从实证角度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进一步的证据,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实务角度看,之所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基于不同时间基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之前相当长时期内缺乏权威的规范,导致事务所的审计实务较为混乱。笔者通过对内部控制审计时间基准相关问题的探讨,从而为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中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若干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对于各方在实务中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