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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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定牌加工模式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带日渐繁荣,但是与之相关的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纠纷不断,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争论不断,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究其根本原因,这在于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不清晰、不明确,存在着诸多问题。就当前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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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定牌加工模式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带日渐繁荣,但是与之相关的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纠纷不断,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争论不断,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究其根本原因,这在于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不清晰、不明确,存在着诸多问题。就当前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对涉外定牌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之中贴附商标的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商标使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换言之是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边界界定过于狭窄。其次是对“混淆可能性”理论标准规定存在分歧,应当坚持绝对混淆标准还是相对混淆标准未做出详细的界定,对“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也不够合理。最后,我国当前商标法并未立足利益平衡原则,没有确立“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导致国内的定牌加工生产商即使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是与国外委托方成为了“绑定的侵权方”。因而,本文通过总结归纳当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域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考察,重新审视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中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理论的不足之处以及“合理注意义务”制度的确立,并提出以下解决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足之处的法律对策:首先,应当明确“商标使用”的界限,规范商标使用的目的内涵以及扩大商标使用的外延范围至“具有商业影响”。其次,应当坚持相对混淆标准并界定清楚“相关公众”的范围,从而明确混淆可能性理论中“混淆”的具体标准。不论是“双相同”情形还是“非双相同”情形,都是需要考虑是否会造成混淆性的认知,只有在判定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之后才能够进一步去认定是否会产生商标侵权的后果。此外,“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的实际消费者,同样也包含有我国潜在的消费者、在国外的具有我国国籍的消费者以及在产品流通各个环节有机会接触的经营者。最后,应当在我国商标法未来的立法中确立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在我国涉外定牌加工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之后给予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从而实现保护我国定牌加工企业的作用,维持多方利益的平衡。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剖析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中的不足之处,给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为我国司法实践对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提供统一和完备的司法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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