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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审前程序,它不仅为之后的提起公诉、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强而有力的依据,而且其权力的合法行使过程也与被控人人身权利的基本保障戚戚相关,它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起到承前启后作用的重要环节与阶段。同时,其具有十分明确的立法地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用大量篇幅对侦查程序予以规定,加之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其所占比例达到整部刑事诉讼法近三分之一之多,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但拥有重要地位的同时,由于侦查机关被赋予了极大范围的侦查权,加之其行政权的权力属性使其权力具有明显扩张性,若其运行不当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人们的生活,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侦查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侦查过程中超期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基本自由。因此,加强对侦查过程的有效监督成为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改革进行探讨研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部分对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改革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立法现状、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深入分析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现行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第二部分,对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理论前提与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为我国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打下坚实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对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存的理论模式及评价进行了研究,以探讨各种改革模式的合理性与尚存弊端。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从检警关系、改革模式及人权保障原则和加强监督权威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