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出罪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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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和出罪是犯罪认定问题的一体两面,出罪,意味着将具备某些犯罪特征的行为,最终按无罪来认定。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软法源的地位,对于犯罪认定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探究司法解释中与出罪相关联的内容,对于研究出罪理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司法解释中与出罪相关联的条款,可以发现,司法解释所呈现的出罪方式,主要包括酌定不起诉出罪、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依据但书外的实体出罪事由出罪三类。但书外的实体出罪事由具体包括:涉罪行为人具备未成年人身份;涉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涉罪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其他预防必要性降低情节。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因不具备溯及力而出罪的内容。由于平面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影响,我国司法解释出罪事由存在层次关系不明晰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三大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评价基准不清晰,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标准与审判机关作出无罪裁量的标准不一致;二是出罪的逻辑思维模糊,但书滥化适用,责任刑和预防刑要素相互混淆;三是司法解释中的出罪事由在适用过程中被异化为责任减轻事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司法解释出罪事由作出体系性调整。首先应当确立两个基本立场:一是建构阶层化的出罪判断模式;二是区分对待责任刑和预防刑情节,避免仅根据预防刑情节出罪。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应当取消但书的直接出罪功能,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实质解释来限缩犯罪范畴;另一方面,原则上应当根据责任刑阻却情节出罪,根据预防刑情节调整刑罚轻重;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将刑事政策作为裁量性质的出罪事由;此外,在司法解释出罪事由的适用过程中,应当借助指导性案例进行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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