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制度适用与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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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股权让与担保这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渠道。此种融资担保方式以其所特有的溢价担保之功能,风险控制之效用,灵活受偿之优势深受民商事主体的青睐,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因为其未取得明确法律地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担保权构成说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法院在让与担保权人股东身份认定、股东权利行使等问题上倾向于该学说,对让与担保权人介入目标公司治理持抗拒态度,有架空公司法之嫌。而所有权构成说又因其偏重让与轻视担保,导致担保人地位微弱,屡遭学界质疑、司法却步。由此可见,任何简单以所有权构成说或担保权构成说来定位股权让与担保的主张,均难免使人们处理相关问题时面临尴尬甚至是矛盾境地,更难公正权衡好相关主体之间的诸多利益。故本文主张探求兼具担保权与所有权特性的综合权利形态来定性股权让与担保,以期更加客观全面地把握股权让与担保的现实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阐述与立法进程的考察。笔者首先梳理了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概念,股权让与担保的定义与特性以及其相较于一般让与担保的特殊性。其次对让与担保法律构造的不同学说进行对比与探讨。最后笔者整理了涉及股权让与担保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相关规范,来考察其立法进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适用现状。在此部分,首先展现了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诉讼请求的情况,并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及性质的问题与股东身份争议的问题。然后,通过个案分析,展现了当前司法裁判对于上述争议问题的裁判逻辑及基本立场。第三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核心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裁判逻辑中的分歧进行分析并予以明确本文的观点。首先,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之争,本文从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属于通谋意思表示,以及并不当然存在流质条款来排除否定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障碍。其次基于担保权特性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并在满足公示条件下赋予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股权归属的争议,本文认为应当以公司法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并允许登记股东在约束范围内行使股权,除显著恶意外承认其对外转让的效力,同时需要承担出资责任以及不当处分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实现各方利益保护之平衡。第四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完善其规范体系,要求我们明晰其认定要件,在此基础上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导正既有裁判逻辑,需要反思担保权构成说对公司法规范的架空,排除股权归属纠纷中外观主义的适用,重新审视交易风险的分配原则,以保护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后以《民法典》对禁止流质予以开放态度为契机,建议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当以归属方式为优先,清算方式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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