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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这些疑难问题在当今特殊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不断被放大,从而引发了对嫖宿幼女罪本身激烈的批评和质疑,最终使大部分学者和民众倒向了嫖宿幼女罪废除论的立场。自2008年以来,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相关国家机关也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嫖宿幼女罪的解释和存废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国内现行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关系的代表性论述有“特殊法条竞合论”、“部分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互斥关系论”几种,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陷。以传统刑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实践中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具体表现,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关系是合理的解释路径。嫖宿幼女罪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特别法条,嫖宿幼女罪区别于一般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被害幼女是否具有“事实上的性同意能力”。被害幼女具有事实上的性同意能力,而无法律上的性同意能力是嫖宿幼女罪的重要特点,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的被害幼女既无法律上的性同意能力,也无事实上的性同意能力。嫖宿幼女罪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均轻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减轻犯。基于“定罪—量刑”的一般刑事司法逻辑及罪刑法定原则与尊重保障人权精神的需要,以法规对行为评价的充分程度为具体标准,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发生法条竞合关系时,应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断。在立法论上,嫖宿幼女罪废除论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嫖宿幼女罪在刑法理论上的瓶颈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但站在全面、公正、平衡各方利益的立场上,废除论的观点仍缺乏说服力,值得商榷。在分析嫖宿幼女罪设立的道德基础时,应当全面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兼顾被害幼女和犯罪人双方的道德利益;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理论上的矛盾可以通过“严格法条竞合论”和“事实上的有效同意理论”合理解决;同时不应以司法上的不当裁判而否定立法上的合理性,更不应将无关嫖宿幼女罪设置合理性的其他原因(诸如重刑主义倾向、民愤)作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刑法对不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进行不同评价的必然结果,是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对被告人公正定罪量刑的现实需要。作为特别法条的嫖宿幼女罪与一般法条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法定刑的设置上轻重无序,严重影响了刑法分则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动摇了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罚当其罪”,使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罪与罚”上协调一致,应当以嫖宿幼女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参照刑法典的整体法定刑配置结构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起点刑,下降嫖宿幼女罪的法定起点刑至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