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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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线上交易繁荣发展,网络评价系统开始在线上交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诞生的初衷是为了引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身所需的商品,降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且也是对经营者的口碑进行打分,从而淘汰掉那些声誉不好的商家。然而评价系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恶意差评,就是其中一著例。在互联网用于商业交易之前,恶意差评其实早已存在,其表现形式,或者为在经营商经营场所或生产商生产场所,张贴标语,虽也很恶劣,但由于波及范围小,因而影响不大;或者表现为通过纸媒或电视等,但由于纸媒或电视在发出带有恶评的新闻或消息时,其主管部门及领导会审查,能够发出的可能性小,若真发出去了,则差评是无疑的,但恶意则绝不存在。而在以网络为空间和媒介建立的商业社会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利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恶意差评,给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此即恶意差评行为。它不仅冲击着线上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也阻碍了网络诚信建设的有序推进,毁损了基于网络的商业互信,促发违法与犯罪。近几年恶意差评现象泛滥,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由于目前学界对恶意差评研究不多,从刑法角度展开探讨更是寥寥无几。鉴于此,本文以恶意差评作为研究对象,从刑法视角进行论述,并结合司法实务中一些案例以及平台相关规则、数据,深入分析恶意差评行为形成机理,以及刑法规制恶评行为的可能与可行。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恶意差评行为的界定,并予简要解析。在界定恶意差评行为之后,再分析其行为类型;即同行诋毁竞争对手的恶意差评、索取经营者财物的恶意差评;同时还对产生恶意差评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给予了关注。第二部分专项讨论了同行诋毁竞争对手型恶意差评。这种恶意差评,可能构成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并具有复合性,既是在线上对经营者作为营商主体商业信誉的诋毁,亦是对其经营商品的声誉的破坏,还有可能基于连带,对其线下经营销售也造成巨大的双重损害。理论上,消费者给出的恶意差评,无疑也会给经营者商业信誉及其商品声誉带来损害;但鉴于消费者如此恶意而为,其目的并非在此,而是另有所图,或者为出“恶气”作为一种情绪表达,以抚慰其自认为在经营商处遭受恶遇而受伤的精神和心灵,或者为了索取钱财;毕竟任何针对具体的经营者,或其具体经营的商品品种的直接恶意的劣评,都会对其业主商誉,商品声誉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对给出恶意差评行为之主体的行为目的的关注和识别,才是最具法律意义的。基于行为主体恶意差评的目的,认定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主体,主要为同业竞争者,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够成犯罪。第三部分阐述了索取钱财型恶意差评。恶意差评如果是为了索取钱财,那么就有可能演化为敲诈勒索犯罪的新类型。与传统敲诈勒索不同之处,才是本部分关注的重点。并且还结合案例,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之推定、被害人主动赔偿、消费者过度维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以恶意差评作为切入点,引申出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是否应当分级以及如何分级的问题,并予以分析。此外,为了更好解析恶意差评,需要一定量案例和平台数据作为论述基础,淘宝网作为当前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其内部规则比较全面,具有代表性。因此在文章中会大量引用,以期经由数据和案例,能够对恶意差评有更深入的理解。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像淘宝网这样巨型的商业平台,其规则与标准,除非其显失公平,利用格式条款明显或变相加重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负担,否则往往就是商业惯例的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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