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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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我国首批九单以基础设施为底层资产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成功在沪深交易所发行,通过引入资本市场资金以期破解我国基建融资难题。该批公募REITs产品根植于我国的特殊法律环境,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项目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证券投资基金”多层嵌套结构。现行公募REITs采用多层嵌套结构,交易主体多样、结构复杂的特点显著。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和产品中并没有明确交易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着多层嵌套结构中角色兼任、权责重叠与空隙、利益关系复杂、博弈重重等风险点,给损害投资者利益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将多层嵌套结构中的主体拆解为资产方、资金方、内部管理人、外部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五方主体,并以此为框架选取首批公募REITs中一单“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杭甬公募REITs”)案例对实践中各类主体的交易安排进行检视。为了进一步厘清各交易方的法律地位,本文借鉴并改造资管产品中间道路理论,进而对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应然设计,以期为我国公募REITs立法者、司法者进行产品设计和争议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为我国公募REITs发展道路添砖加瓦。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公募REITs的概念、结构、内部主体特征进行研究。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公募REITs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分析法规草案、学界观点、实践产品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我国目前的公募REITs是指以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产生的独立稳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组成基金财产、设立投资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管理运营该等基础设施,并将运营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我国立法者将公募REITs交易结构设计为“项目公司+资产支持证券(ABS)+公募基金”的多层嵌套式结构。多层嵌套结构中法律主体呈现出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且具有法定性、各法律主体在多层嵌套结构下组成有机整体的特点。第二部分在五方主体框架下选取沪杭甬公募REITs产品为切入点,对招募说明书中各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剖析。内部管理人是公募REITs交易结构的核心,兼任公募基金、专项计划ABS、项目公司管理全过程。要研究清楚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的地位需要梳理内部管理人分别与资金方、资产方、外部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关系。因此笔者进一步将公募REITs中各主体法律地位研究细分为四个小问题:一是,公募REITs的资产方与资金方的法律关系;二是,内部管理人与资金方与资产方的关系;三是,内部管理人与外部管理人关系;四是,对于现金流履行监督职责的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何,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微妙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第三部分借鉴资管产品研究中的中间道路理论,试图为解决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关系定性提供理论支撑。公募REITs在我国并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而是由多个交易合同构成的一组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将公募REITs中多种合同关系简单的用某一种法律关系一言以蔽之。而应按照具体合同安排,梳理其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安排,通过财产独立性、委托人权限、投资指示等因素,综合分析属于信托还是委托关系。第四部分试图对我国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厘清和重构。得出资产方与资金方是双向信托关系;内管管理人是该双向信托关系中的共同受托人,并对实践中内部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履行提出相关建议;内部管理人与外部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管人与管理人和资金方是信托关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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