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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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抵押权善意取得相关规定过于概括,抵押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无法简单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相关制度,如何结合抵押权相关特征,对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变通与限制,从而解释与厘清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正是本文拟研究的相关问题。文章共分为如下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状与问题的提出,在总结、论述抵押权善意取得在立法方面与司法方面的现状基础上,指出抵押权善意取得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相关立法现状,立法条文虽然单薄,但为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路径指明了方向,有关抵押权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已无讨论必要。其次分析相关司法现状,司法裁判中不动产与特殊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占大多数,且受让人被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难度较大,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善意的认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与总结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抵押权在适用善意取得中的特殊性,即价值权属性、从属性、成立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设立可能并不存在对价等特点,使其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难度加大,厘清与总结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体系实属必要。第二章论述抵押权善意取得中核心要件“善意”的认定,选择受让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的角度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善意的路径。由于抵押权的状态会受到主债权债务关系与抵押关系的双层法律结构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原因包括主债权瑕疵引发的善意取得与处分权瑕疵引发的善意取得。不同原因下受让人的注意义务有所不同,但基本义务均为对抵押物所有权状态的审查,其中根据标的物种类不同,审查义务也存在不同。其次,抵押权受让人还应当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在通过移转方式取得抵押权时,应当核实主债权的存续情况;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会使标的物可被多次抵押,为进一步降低无权处分发生的风险,受让人的注意义务还应当包括对标的物现存及历史抵押信息的查询。最后是受让人必须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注意义务,如抵押人为公司时,除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受让人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公司章程与相关决议内容;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抵押权,受让人在交易之前应当查询统一登记系统中标的物的权利负担信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需要履行更高标准的审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权利的可行性之义务。第三章论述抵押善意取得中的其他构成要件。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为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均成立有效,且合同未被撤销。抵押权的设立并不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在善意取得时也不应需要以转移占有为要件,需要结合抵押权自身的公示方法特点确定该要件的变通:动产抵押权的成立虽无须办理登记,但未经登记,善意的真实权利人有权否认权利的变动效力。此外,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支付对价,不能将抵押权人履行借贷义务视为履行了合理对价,除了债权让与情况下当事人对转让费用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必存在支付合理对价这一要件。最后探讨抵押善意取得中的特定情形,在盗赃物之上设立的抵押权应当具有被善意取得的可能性。而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簿存在错误为善意取得的前提,由于冒名处分不动产抵押权时不存在登记簿存在错误的情形,因此不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畴之内,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对善意受让人权益进行保护。最后一章在简要概述抵押权善意取得效力基础上,为避免权益失衡,进一步探讨当事人的权益救济问题。依善意取得原始取得之性质,在受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其将获得一个无负担的抵押权。原权利人所有权不受影响,但应容忍该权利负担,同时也可获得相关救济权。无权处分人需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原权利人首先可向其主张违约、侵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在无权处分人回首取得抵押权或标的物所有权时,可以行使无负担的原物返还所有权。此外,通过对原权利人应属于代为履行中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论证,可以构建出原权利人行使涤除权的法律基础。最后,当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原权利人可以对登记机构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而非撤销之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在先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保全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权益;在先租赁权人满足占有要件后可依抵押不破租赁以保护权益;抵押权善意取得不成立之情形下的不知情受让人可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或撤销合同后的缔约过失请求权。前述请求权可能构成竞合,可择其有利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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