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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海外直接投资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以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是过去几十年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利用外资,加强国际投资合作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海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必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打击。如何恰当处理政治风险,平衡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成为国际投资的重要考量。因此,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美国既是当今世界最大的跨国公司东道国,也是最大的跨国公司母国。纵观二战后历史,美国作为超级霸权国的崛起与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和发展有着很强的一致性。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有效维护美国世界市场领导地位、确保美国优势产业发展,并向世界各地广泛传播美式经济政治价值观,成为推行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载体。基于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意义,美国不遗余力支持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并取得巨大成效。二战后,随着美国跨国资本在国际投资市场上竞争加剧,其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也开始增多,美国政府加强对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防范,建立起主要由法律、保险、政策等所构成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防范体系。美国对本国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在风险防范上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国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私人投资利益的法律。首先从国内法层面构建投资风险防范与管控,其次美国还从国际法层面的双边、区域与多边协定入手,建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机制。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辅相成,美国由此建立并完善了投资保护制度,并在国际法中确立对规则的主导权地位,可以对其跨国公司海外的投资准入、投资运行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进行保护、监管以及实行救济安排。在国内法制度设计层面,美国以对外援助法为核心,首创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保证实现了对海外投资的保护。美国多次修订援助法案,最重要的三个修正案是希肯卢珀修正案、冈萨雷斯修正案和赫尔姆斯-刚萨雷斯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另外,《反海外腐败法》等法案的通过,不仅仅规范了美国本国企业行为,塑造了美国自由公平的投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法案的境外输出,使之具备了域外管辖权,并在实践中通过严厉的制裁促使其他国家仿效美国立法,创建或是修订了本国关于投资管辖的法案,放松了对海外资本的管制,减少了投资风险,有利于实现资本在国际范围内自由流动。在国际法制度设计层面,美国积极与资本输入国签订保护海外投资的双边协定,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确保了美国海外投资和投资者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在政治风险发生之后所设计的代位求偿程序,使得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所遭遇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得以化解。另外,美国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协定,通过ICSID机制以及WTO框架下与投资相关的规定在国际法层面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约束东道国的国家政策。国内法和国际法双管齐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这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既强调了国内立法的域外管辖权力,又使用国际立法规范域外的防范海外风险,使得美国海外投资从资本输出开始到利润回流到本国的整个投资流程和环节都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除了立法保障,保险制度也在政治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美国跨国公司经常遭受来自东道国方面的征收、国有化、外汇限制、战争内乱等政治风险,但是投资者在东道国所行使的救济索赔权经常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得,因此跨国公司开始向美国政府寻求帮助。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国内精英意识到需要在建立一种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遭遇的政治风险进行救济。在这种制度的实践探索中,美国建立了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以这一机构代表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交涉,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美国积极探索建立国际层面的投资担保制度,即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救济。国内和国际层面叠加的保险制度,促进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发展,又确保跨国公司获得政治风险赔偿,减少了投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健全的财政、税收、信息支持、技术支持、金融支持等政策体系;依靠强大的军事力量作为威慑和打击敌对或所谓“流氓国家”;通过各种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智库提供政治风险防范智囊支持;通过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宣传并渗透美式自由思想,扶植资助他国势力,对东道国政策产生影响。总而言之,美国不仅仅从防范和救济两个途径解决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美国在加强本国企业竞争力上所做的努力,也成为跨国公司海外政治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以来,中国的海外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的成长历程。随着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中国公司成为国际投资的重量级选手。在跨国公司迅速壮大的同时给世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也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海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跨国公司开始全面有深度地“走出去”,中国需要借鉴美国对其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经验,既要调整中国战略,强化企业合规经营,也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环境,为跨国公司建立更健全的防控体系,防范跨国企业面临的各种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笔者建议,中国可以从两个大方向来完善海外投资防控机制,一方面是运用管辖等法律手段,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境外的跨国公司,并影响区域乃至国际社会规则的制定、形成与发展,进而以制度保护投资利益,即主动扩张型的保护方式。另一方面,当中国的海外投资利益面临政治风险损害或者威胁时,可以采取制度性方式阻止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诸如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方式维护本国跨国公司投资利益,即所谓的防御性保护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有助于丰富单一的制度手段保护,创新外交保护和对外援助制度,构建扩张性和防御性相互配合的综合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