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责任认定研究——以华明公司与泰普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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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效率的根本保证,垄断则是严重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为核心,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至今已历时14年,完成了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依靠配套的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在实践中逐步构建起两套重要的责任机制——一种是行政责任,即由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统一对违法垄断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另一种则是民事责任,即允许垄断受害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遏制垄断行为。横向垄断协议是彼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性不言而喻。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赋予垄断行为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另一方面借由广大市场参与者的自发行为推动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效弥补了公力实施方面的不足。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难题和困惑。本文选取华明公司与泰普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作为研究案例,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展开,分析现有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尝试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诉讼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案例的背景、法院的审理结果,通过梳理争议焦点引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反垄断法上民事责任的特殊性,指出垄断损害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应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为主体资格、违法的垄断协议、损害结果以及垄断协议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随后就主体资格要件展开分析,指出现行规范下请求权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具有限定性,最后就本案诉讼主体的情况进行讨论;第三章重点就横向垄断协议及其违法性的认定展开研究,指出垄断协议的认定本质上应当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核心,介绍了域外对于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分析模式,并提出对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分析模式的看法,随后就本案中涉案调解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第四章就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数额计算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横向垄断协议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框架与实践困境,最后就本案中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展开分析;第五章针对目前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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