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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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作为国际投资领域的新兴议题,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东道国投资体制性障碍以优化外商投资体验,进而提高对外资吸引力,而且可以推动现阶段国际投资在多边层面的谈判进展,突破各成员方因在传统议题上僵持不下而造成的谈判瓶颈期,为国际投资体制改革提供崭新思路与机遇。但是,囿于投资便利化议题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各方就其定义与内容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 ent Agreements,IIAs)体系中亦呈现出定位不准确和规定不完善的相应问题。因此,在投资便利化议题处于最佳发展期的时下,如何对其内涵与边界进行准确界定,就其与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等相近投资理念相区分,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当下国际投资体系中的现存问题,从而探求我国对于投资便利化政策的最佳发展路径,是当下亟待解决的核心内容。本文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成六部分:第一部分,投资便利化的发展背景与概念明晰。近年来,全球投资态势持续萎靡,多边层面上的国际投资谈判也因各方在传统议题上存在争议而陷入僵局,而投资便利化作为不具有竞争性、不触犯东道国实质主权规制利益的新兴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作为投资便利化议题的积极推动者,亦持续为投资便利化在多边层面的发展贡献出智慧与力量。但囿于投资便利化议题的起步时间较晚,加之其与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等相近概念在作用及内容上存在的相似性,致使现阶段各方对于投资便利化的独立地位和定义界限仍未达成一致认知,投资便利化在多边层面的谈判亦因此止步不前。鉴于此,现阶段应当明确投资便利化定义是由功能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共同组成,并选取当下设计相对最为完善的UNCTAD《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中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投资便利化的独立平行地位,确立投资便利化在国际投资政策体系中的独立发展路径。第二部分,投资便利化的内容框架。近来,各国际组织就投资便利化的内容框架积极展开有益探索,但多数国际组织就内容框架的具体设计普遍存在范围较窄、内容混乱以及划分标准不清晰等问题。相较而言,UNCTAD于2016年在《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中就投资便利化所提供的十条行动路线,不仅更为全面地涵盖了投资便利化的各项基础内容,而且划分依据更为清晰,具有更高的实际操作性,为当下投资便利化内容框架的设计提供了参照范本。基于以上,本文将投资便利化内容整合限定为五个方面,构建起对现行投资便利化规则的评价指标:一是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可获得性及其适用的一致性、可预测性问题;二是投资行政程序的效率问题;三是投资专门性机构问题;四是投资便利化的国际合作问题;五是投资便利化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第三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规则之现状。现阶段的投资便利化在不同IIAs中的规定存在差异,通过对不同IIAs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就内容规定而言,虽少数IIAs文本已经开始规定专门的投资便利化条款,但多数IIAs文本中的投资便利化内容分散在IIAs的其他条款中,且规定较为简单,实操性较低。除此之外,现阶段对于双边层面的提高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等不易产生争议的投资便利化内容,往往更易被BIT文本所接纳;而诸如多边层面上的国际合作、支持并援助发展中国家等内容,多数成员方并未达成普遍共识。另一方面,就规定特点而言,投资便利化的不同内容在IIAs文本中的规定各存特点:部分投资便利化内容在规定设置上存在东道国与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问题;部分投资便利化内容在现阶段仅能通过IIAs中的其他条款加以实现等。第四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规则之问题。现阶段,投资便利化在IIAs层面主要存在文本和实践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当下多数IIAs文本对于投资便利化的态度认识和内容设置存在偏差,不仅对于投资便利化的重视程度较低,在具体文本的制定过程中过重强调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等内容,较少提及投资便利化举措;而且当下IIAs文本中对于投资便利化的定义较为混乱,经常与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内容互相混淆,未认识到投资便利化在国际投资体制中是与前述二者互相独立的同级概念。另一方面,投资便利化在IIAs文本中存在的问题,为缔约方在投资仲裁、多边谈判等具体实践层面埋下了风险隐患,如透明度义务的可仲裁性问题、行政体制改革对于东道国规制主权的侵犯性问题、投资专门机构的具体职能设置问题、国际合作的协调各方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多边谈判问题等。第五部分,中国在投资便利化议题发展下的现实问题。现阶段,投资便利化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同样主要存在于文本与实践两方面。一方面,就文本而言,我国现阶段的IIAs文本对于投资便利化的内涵界定较为混乱,与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等相近投资理念存在一定程度混淆,就透明度、行政效率、国际合作等具体内容的设置亦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可行性较为不足等相应问题。另一方面,就实践而言,投资便利化在我国具体实践中亦存在诸如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可仲裁性不确定、仲裁结果走向不清晰,以及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发展不协调、体制不优化等问题。第六部分,中国在投资便利化议题发展下的应对方案。针对现阶段投资便利化在我国IIAs中的文本与实践问题,一方面,我国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借鉴国际先进投资便利化发展经验,正视并重视投资便利化的重要价值,并借当下新一轮IIAs更新期之际,完善文本中关于投资便利化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针对投资便利化在投资仲裁领域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我国应当结合14起涉事仲裁案件,整理分析作为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不同案件的具体特点,并以投资便利化内容作为基础,综合得出应对方案。此外,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投资便利化作为吸引外资的新式理念,自贸试验区应当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下进行合理利用,以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获取更为突出的投资发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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