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疗侵权中的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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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医疗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多以西医为背景,中医类规范数量较少且法律层级较低,但中医诊疗思维与诊疗手段的独特性使得中医过错认定的标准与西医有很大差别,因此在中医诊疗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根据中医特色加以解释适用。医疗过错的认定是诊疗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民法典》第1221、1222条分别对医疗过错基本认定标准、过错推定的情形作出规定。1221、1222条也是中医诊疗纠纷案件中常常援引的法律条文,因此,结合中医辨证论治、整体观念等特有思维模式理解《民法典》第1221、1222条对中医过错认定标准的确定有重要意义。首先,中西医诊疗在注意义务的要求上有较大差异,西医认为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按照中医的诊疗思路可能不构成注意义务违反;中医师在配伍禁忌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也使其在中医诊疗中有更独特的注意义务要求。如中医诊疗中适用毒性中药乃至剧毒药物时,只要其经过适当的炮制、合适的配伍,能够符合辨证论治要求就不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中医四诊合参、同病异治的思维要求其对患者的病情病势、疾病发展过程有全面判断,并随“证”的变化及时加减处方。中医在某些疾病治疗方面存在的天然不足还要求中医师及时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应当转为西医治疗,避免延误治疗时机。其次,《民法典》第1222条中三种过错推定情形的适用在中医领域也应当有不同的理解与侧重。中医“诊疗规范”应当做广义理解,不同类型的诊疗规范在适用时具有不同的强制力,对过错认定也有不同的影响。由于医师注册专业划分的限制,当下中医师超出诊疗范围在西医部门从事执业活动时不宜认定为超范围执业,不属于过错推定的情形。中、西医在处方开具权限方面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限制,超出限制条件互相开具处方则构成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应当进行过错推定。中医病历书写和保存过程中的特点与问题也影响着《民法典》第1222条第2、3款规定的适用。此外,实践中中医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官认定过错的重要依据,但法院滥用、盲从鉴定意见等诸多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中医诊疗过错认定的准确性,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此应当合理利用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准确划定鉴定范围,界定鉴定意见的地位,努力纠正中医鉴定的西医化倾向,彻底解决鉴定不能时的责任分配等问题。结合中医特色解释《民法典》第1221、1222条并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鉴定的作用有利于弥补医患双方的专业知识差距,帮助法官统一中医诊疗侵权案件中的过错认定标准,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医疗过错认定体系,为中医事业的健康发展铺平法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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