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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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日渐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专利权的保护,然而,在专利纠纷司法实践中,鉴于专利侵权的判断极为复杂,因此,很难准确认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因专利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与违法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现行专利法保护体系很难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2020年《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在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框架下构建和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后,新修订《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进一步推进了部门法与民法典之间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衔接。在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由法官依据个案具体情况,在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了完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1以提高这一制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可操作性。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领域已基本建立,但这并不能完全应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的正当性基础,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相应的完善方案,促进这一制度的不断优化。本文主要从法律责任和基本原则的角度,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在横向上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并阐明了建立侵害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凭借对这一制度实体与程序构成要件的界定,将其与法定赔偿的特性区分开来。并基于当前专利法规范和审判案例,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现状。从比较法视野,对比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上的差异,通过分析、归纳司法案例的具体裁判规则,以总结我国专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引发的问题。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经验,为提高该制度的司法适应性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路径。以专利法修订后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以反思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缺陷,进而更好地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尽管,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全面强化专利保护、惩罚和阻遏专利侵权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该制度的裁判规则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如,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举证、法定赔偿泛化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权利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官对赔偿系数认定的裁量权过度等问题。因此,为了正确实施侵害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准确区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特性,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又要警惕这种权利滥用而产生的“专利流氓”等负面效应,从而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优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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