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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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数字技术的进步,全球数字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促使全球数据时刻处在跨境流动之中。与此同时,全球covid-19大流行的爆发让使数字技术的作用愈显凸显。跨境电商的发展也使得数据的跨境流动越加频繁,由此使数据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在跨境电子贸易之间成为不可或缺的因素。数据世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信息跨境的贸易基础与手段的变革,国际贸易法规体系与世界数据管理标准已被推动作出相应的反应。当下,世界各国(地区)所面对的最主要的实际问题,就是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跨国传递和怎样实现管理统一上。但是,因为在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的的差异,各个国家对于跨境数据的全球性法律制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不同国家因此也正在针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基于当前的全球背景,数据跨境流动方兴未艾并且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然而,目前尚缺乏在国际层面的统一的规制体系。当然,这也是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流监管体系存在差异。所以,在未来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上,既要客观推动数据本国治理,又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合作体系。一方面,不同国家应当增强合作意识而非进行零和博弈。另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达成相互的合作共识是当前解决问题的核心要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基本概念,对于中国当前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困境进行了回望与讨论,识别出当前的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国际通用标准、跨境数据管辖中存在冲突、国际监管合作缺位以及数据本地化与贸易政策不同国家间的差异(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和数据在不同国家流动的体制差异。鉴于全球数据法律规制发展,仅仅关注个别国家或者地区的治理思路并不能解决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困境。全球数据跨境治理领域之间的差异尚且存在。解决当前关于数据跨境法律规制困境的重点应当是兼顾全球层面并且立足本国,寻找更具适应性的政策。在全球视角来看,本文主张提高各国之间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包容性、打破跨境传输存在的限制与壁垒、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而在中国本土的立法中,本文认为中国应当积极参与规则的起草与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应当被明确,安全评估机制应当被继续完善。同时,中国可以借鉴落实数据跨境规制白名单,整合并且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国际体系,积极推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形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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