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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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自引入我国的物权担保体系以来就饱受争议。2007年《物权法》为浮动抵押制度在国内的发展搭建了结构框架。虽然自该制度引入国内以来,浮动抵押制度在学术界就饱受争议,但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贵的实务经验。现行《民法典》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体系整合,明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采取美式“登记主义”解释路径,同时一些细微的修改也注重反映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来说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民法典》对浮动抵押的固定依然承袭《物权法》时代的规则设计,难免造成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局面。由此,文章立足于2014年到2020年6年间的司法实践,选取了93篇司法裁判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多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物权法》时代我国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财产的固定进行全面考察。在总结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财产固定现状的基础上,文章重点运用比较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借鉴域外法的成熟经验,立足于《民法典》时代中国特色的浮动抵押制度,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思路。在《民法典》实行的背景下,明确指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应当采取“美式浮动抵押”的解释路径。在这一解释路径下,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说明固定事由、客体范围、固定方式是司法实务中解决浮动抵押固定问题的关键。首先,固定事由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履行期限与司法实践不符”、“约定固定条款与规范目的冲突”、“回转规则失灵”等问题。针对具体的实践问题,应当“增加债务履行期限细致规定与最长期限限制”、“限制约定固定条款的适应”以及“新增缓冲期”。其次,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相关规定反思浮动抵押运行现状以及抵押权人利益落空的原因,发现我国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是最狭窄的,同时浮动抵押固定的客体不包括抵押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构成对抵押权人利益的损害。基于问题分析,浮动抵押固定的客体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同时应当明确浮动抵押财产固定的客体应当及于收益。最后,大量的司法实务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固定手段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基础上应当重点考察宣布制度与接管人制度。固定公式化制度、私力固定与强制固定结合制度以及符合国情的接管人制度是《民法典》下的必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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