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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对外贸易稳步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不断的被销往世界各地,同时也招致了一些国家对中国愈演愈烈的贸易战。2011年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多达50起,占到了去年全球反倾销案件的三分之一,并且逐渐呈现出新的特点,单笔案件的涉案金额逐年攀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发展中国家数量逐渐增多;贸易保护的形式更加复杂,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不容乐观。我国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在这样严峻的形式下,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反倾销应诉的重要性。涉案企业与政府、商会共同努力,应诉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多起案件因申请人撤诉、国内产业无损害等原因终止调查,或者企业因其科学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而获得零税率的待遇。但从整体来看,出口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在成本费用分配的精确性与成本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这两个方面与反倾销调查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分析倾销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倾销认定与倾销幅度测算的相关规定,指出正常价值的重要性;之后对正常价值的三种计算形式及适用条件做了详细阐述,提出替代国结构价格法是目前我国反倾销应诉实践中最核心的部分;最后针对替代国结构价格法的具体计算程序对我国生产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进行分析,在提升成本费用分配的精确性与成本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这两个方面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企业应当借助作业成本法成本动因的思想,建立“追溯动因”对生产企业的间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此提高成本费用分配的精确性;另外,通过建立完善企业自身的产品成本核算信息平台和竞争对手信息平台,来提高企业成本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和应诉反倾销的预警能力。从这几个方面一同着手,争取赢得反倾销应诉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