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牛津大学初创时已具备法人属性,但法人要素是在大学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在宗教改革前,牛津大学自行制定大学内部章程,并依据章程进行管理。在绝对君主制确立之后,英国普通法逐步完善。英国政府利用法人制度控制各类机构。1571年,伊丽莎白女王向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颁布了《1571年牛津与剑桥大学法人地位法令》(Oxford and Cambridge Act 1571)。自此,英国开启了政府管制大学的新篇章。17世纪,英国社会混乱,政治与宗教矛盾层出不穷。作为学术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牛津大学是英国政府和罗马教廷的必争之地。因此,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不断向牛津大学颁布特许状,并通过巡视全面控制牛津大学的日常管理。威廉·劳德既是查理一世的宠臣又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兼牛津大学校长。在劳德的主导下,牛津大学章程编撰委员会历时7年时间出台新了章程。1636年,牛津大学正式颁布新章程,并命名为《劳德章程》(The Laudian Code),在牛津大学章程制度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这部章程以中世纪牛津大学章程文本为基础,着眼于当时社会与政治背景,是英国社会和大学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劳德章程》,劳德大主教不但实现其宗教理想和政治抱负,而且提升了王室控制大学的能力。在《劳德章程》颁布之时,牛津大学已建校400年,其章程管理制度已实现体系化。这部章程规定了17世纪牛津大学的治理机构和大学行政人员设置。其中,大学内部治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审判机构、监督机构和学术机构,是中世纪大学治理机构和斯图亚特时期大学治理机构的结合体。根据斯图亚特王室的要求,牛津大学增设大学执行委员会,以统领大学事务,遵照政府要求和政策实施管理工作。《劳德章程》具有结构完整、纪律严明、形式统一和特色鲜明的特征,体现出牛津大学章程治理的优越性和前置性。实事求是地说,牛津大学管理者通过《劳德章程》整肃大学纪律,树立学术典范,推动学院制和导师制的发展,维护大学特权,为斯图亚特王室培养忠君爱国的人才。然而,《劳德章程》限制了大学制定内部章程的权力,大学执行委员会削弱教授治校的权力,宗教审查制度致使人才外流。直到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牛津大学才慢慢地恢复大学自治权。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劳德章程》颁布前,牛津大学发展的境况以及牛津大学构建历程。宗教改革前,牛津大学与教权和王权之间的关系平稳,教会和王室纷纷赋予牛津大学各种特权。在教会与王室权力二元对立的情况,牛津大学享受高度自治。在都铎时期,英国形成绝对君主制,法人成为王室的统治工具。1571年,伊丽莎白女王通过颁布特许状正式确立牛津大学法人地位。英国政府开始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尤其是大学成员的宗教信仰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劳德章程》颁布原因。在《劳德章程》颁布之前,牛津大学无法满足政府干预大学事务的要求。在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社会动荡、政治混乱、宗教信仰复杂。在此背景下,查理一世要求控制英国大学,让学术为政治服务。此时,查理一世的宠臣,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担任牛津大学校长。在劳德的主导下,牛津大学开始修订原有的章程,使大学管理符合政府需求。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劳德章程》,揭示牛津大学治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设置,彰显17世纪牛津大学章程的完善性与优越性。17世纪牛津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评议会,行政机构包括大学执行委员会和专任教师大会,审判机构包括大学法庭和总务长法庭,学术机构为学部和学院。值得注意的一点,17世纪牛津大学已设立大学监督机制和上诉机制。此外,《劳德章程》明确规范了牛津大学官员、行政人员、服务人员的选举程序、资质、具体职责、薪资待遇和监督。第四部分,通过剖析《劳德章程》文体,总结章程的特性和实施。《劳德章程》具有内容完整,纪律严明,形式统一,特色鲜明等特征。在斯图亚特时期,《劳德章程》成为牛津大学维护大学秩序和稳定的工具,同时也使大学成为英国政府培养出忠于国教和国王的人才培养机构。在克伦威尔时期,《劳德章程》有悖于新政府的理念,被克伦威尔政府废除。在王朝复辟时期,牛津大学在再次启用《劳德章程》,使牛津大学继续完成维护政府统治的使命。直到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普通法得以完善,牛津大学才对《劳德章程》进行改革,最终恢复学术自治。尽管《劳德章程》存在一定弊端,它对牛津大学现代章程的生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牛津大学现行章程制度的源头。牛津大学一直践行依章治校,牛津大学章程具有以下特质,即现行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章程和细则完整,各部门权责明晰,民主监督机制和上诉机制完善。有效的现代大学治理制度和完善的章程制度使牛津大学一直保持世界一流大学地位,这对我国实现现代化大学制度具有一定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