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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建设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它不仅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统一,使各种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更优化地配置。但是城市化发展的加速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例如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增大、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以及土地污染等问题。这些都与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权力定位分不开,因为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拥有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政府目前的权力定位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土地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滞后。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稳定性和修订程序的复杂性,其修订的速度可能会赶不上社会的变化。但是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如规定、通知等具有的灵活性正好可以弥补法律更新滞后的问题,所以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土地流转规则;其次,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权力部门,理所当然地享有规则的执行权;最后,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它关系到中国13亿人口的生存问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伴随着利益的流转,土地流转必须处于监管之下,由政府行使监督权。仔细揣摩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上述权力定位,我们会发现目前的权力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没有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进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主体至今仍然模糊;其次,政府执行权中的流转管理权和流转纠纷处理权,两者权力交叉,且过多注重行政管理权而忽视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通过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权和二级市场上的禁令权,实质是一方面垄断征收权和供地权,另一方面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剥夺了用地单位、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利益,这是政府对执行权的误读;最后,政府作为征地人和供地人其自身也参与土地流转,同时又作为监督人监管土地流转,其公正力容易受到质疑。那么基于上述权力定位的瑕疵,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力定位亟待改进:首先,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则,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主体;其次,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的职能;最后,引入外界诸如司法部门、公众参与等第三方对政府权力进行再监督。本文从分析现行土地立法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权力定位及成因开始,扩展到这种权力定位带来的问题及成因,再通过借鉴西方政府的权力定位,最后推出我国政府权力定位应如何改进,同时本文也可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