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与公益诉讼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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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关注度日益攀升。环境法学界广泛认同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参与,并形成两条基本救济路径。面对环境问题,逐渐由以司法权为重点的事后救济转变为以行政权为主导的优先救济模式,行政权救济领域较少运用环境行政命令,偏爱其他救济方式,且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混淆使用行政命令救济手段。虽然在立法上将行政命令作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并列的方式,但仍存在具体范围模糊、补救功能弱化与掩盖等问题。同时,专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公益诉讼制度并未达到社会期盼之效果,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介入条件划分不清,两条救济路径之间衔接制度的缺失引发补救责任的重合和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行政命令救济与公益诉讼之间的联动与协调研究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与公益诉讼两种路径之间的优劣比较和功能定位,基于救济路径主导者之间的地位与生态环境损害特点、救济方式之间的现实需求,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应该以行政权主导的行政命令救济路径为主,司法权主导的公益诉讼为辅助与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制度加以完善,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救济路径的有效衔接与功能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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