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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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犯罪领域,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属于使用较少的罪名,但由于本类案件实际情况较复杂、票据业务的专业性强等原因,实务中,本罪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为依据,在分析大量涉本罪司法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力求从多角度分析和解决本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文章除引言部分外,分别从司法认定现状、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分、一罪与数罪的厘清四个部分对本罪的适用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该部分围绕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一者,在本罪与非罪的判断中,缺乏清晰的认定标准,体现在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是否履行审查义务、主观罪过形式、犯罪主体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二者,本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相关金融犯罪以及贪污、挪用、受贿类犯罪之间也存有界分不明的司法适用问题。三者,本罪在内外勾结骗取承兑型案件的罪数认定上与理论相脱节,缺乏合理性;在本罪与行贿类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存在罪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第二部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罪的认定分析。该部分围绕本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一者,从票面审查义务与其他审查义务两方面厘清审查内容,并坚持依法认定、合理认定的基本原则。二者,树立正确的罪过理论认知基础,明确本罪在主观罪过上为过失心态。三者,结合法律规范和刑法理论,将在单位意志下、在行为人权限内、为单位牟利作为认定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单位犯罪主体的三大要素,同时,从合法聘用和职能范围方面对其自然人主体做以限缩。第三部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它罪的界限厘定。该部分围绕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区分的要点进行论述。一者,辨析“承兑”与“出具”,区分本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二者,辨析“汇票承兑”与“贷款”,区分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三者,辨明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共同犯罪;四者,明确国有金融机构范围,梳理本罪所涉及的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种类,准确定性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第四部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认定中的罪数分析。围绕数罪交叉时,本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展开。在本罪与骗取票据承兑罪罪数问题的认定中,对于以承兑违法票据的方式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论处,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体现论理过程。在本罪与贪污、挪用、受贿类犯罪的罪数认定中,分为两种类型讨论,对行为人以实施本罪行为的形式贪污、挪用的,根据主观罪过的不同作牵连犯或一罪处断;对于行为人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利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则数罪并罚。本文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司法认定中诸多问题的阐明与厘清,不仅是单纯的理论探讨和简单的构成要件界定,也是在明确本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发现当下认定模式中存在的理念、理论、技术上的不足,以便辅助司法机关对本类案件准确的定罪量刑。除此之外,本文不单只是明确本罪一罪的司法认定,在过程中也可借此完善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性质界定,从而提高票据犯罪领域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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