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视角下的违约金调减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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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法自治工具之一的违约金,早在市民社会既已出现。在严格遵循契约自由的时代,其自身所具有的压力功能,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伴随着日常生活交易地频繁使用,压力功能的负效应直接催生了调减这一限制手段,以通过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合同实质正义。调减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适用乱象的症结依旧存在。为进一步认识违约金调减,揭开其神秘面纱的同时,回归程序适用的合理秩序,本文将站在实体法研究的基础上,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就违约金调减适用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具体的阐述:第一部分,为有效认识与贴近该制度,故从规范现状与适用现状两个维度进行观察。首先,在规范层面,我国立法仅设一个条文,多部司法文件就其适用与认定予以补充性规定,现已形成了初步的调减规则。其次,在实践层面,调减在民商事纠纷领域较为常见且适用成功率较高。然实践中调减适用不统一的态势较为严重,尤其是对行使规则,法官释明及证明责任分配层现出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第二部分,从实体法的相关理论出发,回归违约金调减的本质,对其进行细致地认识与解读。其一,先行明晰违约金调减的实体价值,并以此贯穿调减适用的始终。其二,明确我国违约金属性与调减规范属性的前提下,不允许法官对违约金的种类进行区分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调减。其三,在前者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调减的权利性质。严格区分当事人的调减申请权与法院的调减决定权,明确调减中自治与职权的界限。就调减适用中申请权而言,应界定为违约方的调减抗辩权,待其在诉讼中抗辩主张时,方可启动调减适用。第三部分,从程序法规范原理的角度出发,对违约金调减释明、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理论探析并厘清相关问题。其一,回归释明的基础理论,从外部前提与内部约束两方面,对调减释明的正当性予以证成。就释明性质的抉择而言,在充分考量我国国情、调减价值与权利性质的基础上,将其设定为法官的义务,容许法官于特定情形下对违约方的调减抗辩权进行释明,以规范适用。其二,从证明责任的理论出发,在明辨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明晰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下,反思实务中呈现的失范乱象,杜绝以证据掌握情况改变或回避调减的证明责任分配与适用。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违约金调减适用进行完善。在宏观调减适用模式的选择上,坚持“当事人申请”模式的同时,借鉴双轨制下调减听审权的保障。在微观上,为进一步便利法院对规则的熟悉与操作适用,具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调减行使规则。明确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其欲借助法官的调减决定权实现适当减少数额的目的,需遵循时点的限制并以权利抗辩的方式提出。其次,完善调减释明规则。由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坚持释明行使原则的基础上,就特定情形进行释明,同时做实释明的书面记载与异议处理。最后,完善调减证明责任规则。主张调减一方的当事人应承担调减事项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亦可提出案件约定违约金具有合理性的反证。当在特殊的合同类纠纷中出现信息偏在时,引入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缓解主张调减方的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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