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检视——行政处罚案例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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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纷繁复杂的各类违法行为中,复杂隐蔽的市场操纵行为作为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一大杀手,已经成为各国监管的重中之重。实务中,证券市场较为新型的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层出不穷,需要针对新问题及时进行新讨论,目前我国法律对该行为几种类型都是以列举形式展现,法条并未就其构成要件和执法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带来的问题是,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在行为构成之判定和认定标准之说理方面还不够清晰、充分、全面,并未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机统一的论述,不同处罚书的判定标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份处罚书仅展示价格趋势之偏离、投资者之损失等客观表现是不具备说服力的,具备说服力的文书应当详细描述包括主体身份、行为手段、故意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这样的缺陷给反操纵监管造成巨大阻碍,亟需通过进一步研究进行明确。研究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需要从理论进行引进。建立在导论部分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研究首先从规范目的入手,浅谈法治论和法治视角下的研究必要性。再对特殊性表现进行提炼,进一步探索行为的认定要点。表现方面主要有四点:一是利用信息优势控制热点披露,研究徐翔案可得出重大信息和信息优势认定的重要性;二是具有信息与行为的耦合性,以蝶彩资产案为例,依靠信息优势获取利益的意图不能单独凭借信息行为或交易行为得出,而应分析交易行为与信息行为的不一致所展现出的耦合现象;三是不需要以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这是新法增加“意图影响”之认定标准的体现。在表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认定方面的要点有四:首先是在客观方面,处罚书上的证明路径是先证明行为手段,也即证明控制信息发布内容、时点、节奏的特殊手段;其次证明通过对价量的影响达到了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将“价格认定标准”而非“理性投资者标准”作为认定的结果要素;最后,证明价量异常与行为手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学术界有四种因果关系学说,它们均具有或多或少的不适用性,最终得出推定因果关系学说必须在完善和补充后才得以适用的结论。在主观方面,由于认定行为人复杂的心理状态存在较大困难,在直接证据难以获取时,一些较为隐蔽的操纵故意可以通过挖掘其发布内容的误导性和后续行为的反常性来实现。理论分析需要实证分析的支撑才更具备科学性。实证分析采取整体到具体的方式,先对2010-2020年十年内的市场操纵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统计与汇总,再具体到2010-2020年十年内的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分别绘制成统计图,可以看出近4年立案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前置程序的取消也证明了我国政府对于打击操纵市场犯罪的坚定决心,而近10年市场操纵行为的处罚数量逐年上升并在18年达到高峰,考虑是2018年全方位转型的金融监管发展方向使得证券行政执法更加严苛导致的,而后几年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卓有成效,因此总量有所下降。近10年信息型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操纵行为的分类对比图横向展示了随着各行业信息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在处罚总量下降的大背景下信息型操纵在总量中的占比却有所提高的现象。总体来看抢帽子案件最多,占到总数的一半,蛊惑交易最少且这两个案子本身并未以蛊惑交易名目进行处罚,限于当时的法律以兜底条款认定而无法单独以蛊惑交易处罚。通过实证研究的分析,针对三个类型分别得出结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需对利用信息优势及信息披露之标准进行明确、抢帽子交易型需把握主体的扩大解释和行为的反向欺诈性、蛊惑交易型需分析立法目的实现的困境。通过理论研究的现状找出认定难点,再通过对案例的统计描述找出实务中的认定缺陷,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认定困境告诉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之路径,从规则完善和操作完善两步走,前者需要健全信息型市场操纵的法律体系、明确构成要件、完善兜底条款的适用标准,后者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加大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获取信息型操纵证据,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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