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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离不开横向和纵向的经验借鉴。南京国民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与科学定位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南京国民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是民国时期复杂的国内外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杂糅互动的必然产物,是当权者对清末民国以降层出不穷的各种社会问题反思和应对的理性选择结果。在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赢得尽量多的政权合法性依据,自奠都南京之日起,国民党政府就一直在注意社会保障制度化建设。通过二十几年努力,公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初步确立了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然,法规本身的缺陷也在所难免,在总体上来说,它还只能属于救助型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规一方面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顺应社会需要的进步性,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在救助弱势群体、保障社会整体协调与公平发展的责任,部分消解了社会畸形发展状态下所衍生的诸如灾民、难民及劳工等社会问题,对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发展,增加政府的凝聚力和社会动员能力以及最后战胜国外侵略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也成为了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法规是在国民党“党治”思想的根本指导下制定的,其社会控制的立法初衷也暴露无遗,再加上法规本身的缺陷及法规实施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环境条件的混乱无序,使得这些法规应有的社会保障效果大打折扣。法规所作的制度设计与法规执行情况的巨大反差,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也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民众对政府由期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这样一个心路转变过程的依归。民众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没有得到确实保障,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当然也别想能得到民心的支持与“保障”。南京国民政府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给我们留下了极为宝贵的历史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