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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多年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在经济繁荣的同时,民事纠纷的数量也随之直线上升。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经历着民事诉讼爆炸式增长的阶段。民事诉讼的突飞猛进,必然要引起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而以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主要局限于审判方式和执行程序的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加快,新的压力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我们的司法资源、审判能力,虽然在改革之后,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面对民事诉讼的爆炸式增长趋势,仍然感到力不从心。毕竟司法资源一定时期内的有限性与诉讼增长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寻找新的体制、新的方式,来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的紧张局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能够有效缓解我国诉讼紧张的方式之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伴随着民事司法改革浪潮而来的,它具有民事诉讼制度所无法比拟的高效便利和诉讼经济。在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民商事纠纷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出于对诉讼拖累和时间经济成本考虑的时候,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便有了用武之地。本文便是基于此种目的,利用西方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这一根本假设,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和原理,分析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原理,剖析其被广泛使用的原因,对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前景做出乐观的预测。文章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总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特征及其价值。第二部分考察英国、美国和德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情况。这些国家代表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经济学分析。如果将我国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市场化虚拟,从经济学角度对整个市场加以考察,不难发现我国纠纷解决市场中存在法院垄断的情况。法院诉讼的垄断地位导致了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市场中诉讼价格的偏高和社会福利的丧失。而进一步对比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成本与收益可以得知,传统的诉讼方式亦是非经济的,其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这也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由此我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应势在必行。第四部分主要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分析。鉴于纠纷解决市场的供求结构失衡,而纠纷解决当事人具有价格敏感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总是追求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因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就成为必然。而这种选择不仅有利于纠纷解决产品的消费者,也有助于整个纠纷解决市场达到均衡状态。而为了给纠纷解决产品市场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以尽可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用,我们还应当借鉴国外的有关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和司法等多方面去构建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