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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及执法中,由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使得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事后的补救和赔偿十分必要,立法对于受害人的非物质损害赔偿尚属首次。由于立法初始,关于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的法律条文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尚不充实,对于现实问题只能起到引导作用,不足以成为执法的具体依据,本文以《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引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为写作背景,援引文献和资料,分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性质的界定和分析,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的权利客体,针对其中的矛盾、漏洞和性质不明并且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情况地方做出了分析;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不同明确了赔偿程序。结合国外关于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国内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和学理上的赔偿原则拟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在具体实施中应该参考的因素和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其中立法主体和赔偿主体的重合是主要矛盾之一,司法解释也难以应对千差万别的现实情况,但是也应当先解决有法可依的状况,确立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再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复杂性,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配合相关的监督制度,使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立法初衷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