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做出的一种死亡推定。这一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决因自然人失踪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但是其在申请顺序的要求,与自然死亡产生的效力冲突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使得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能完全发挥其价值功效。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概念、制度价值,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条件,宣告死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宣告死亡的撤销等相关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宣告死亡制度申请顺序条件和程序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6—0263—01
为了妥善处理失踪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合理调整因自然人失踪而引起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解决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各国民法都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死亡及制度价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价值在于终结被宣告死亡者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结束因其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確定性,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2.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含义: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或居住地后,持续的,不间断的没有音讯的状态。
2.2利害关系人申请
2.2.1利害关系人含义。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还可能包括同事、朋友、雇主或雇员、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
2.2.2目前我国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又补充: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列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居于优先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管处于何种原因、何种考虑,对失踪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则无优先顺序,如果有的申请宣告死亡,而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
2.3经法院判决宣告。
2.3.1公告期要求: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3.2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一般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时间为被宣告人死亡时间,判决书上未确定的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2.3.3宣告死亡时间确定意义: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人身和财产关系将引起一系列变化,这也是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如此重要的一个原因。宣告死亡虽然是一种拟制的推定死亡,但一旦确定被宣告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效果基本与自然死亡效果一样。被宣告死亡人自被确定死亡时间起,在被宣告死亡地将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戚间的人身关系也自死亡时间的确定而终止。另外,宣告死亡时间也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的起始时间。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3.1一般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在原住所地即被宣告死亡地)。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自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此时并不消灭。】,归于消灭。
3.2效力冲突问题。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推定,与实际状况可能并不吻合。既然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那么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并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在其存活地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时,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4.1撤销事由: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并未事实死亡时,为了不影响其恢复正常生活,允许对宣告死亡进行撤销。
4.2撤销申请人:撤销死亡宣告者可以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也可以是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并且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之间无顺序要求。作此规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否则,无异于让其“生死”掌控于他人之手。
4.3撤销效果:
4.3.1人身关系:死亡宣告经法院依法撤销后,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的再婚情况。另外,被宣告死亡人子女与他人的收养关系将继续有效,被宣告死亡本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3.2财产关系: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具有返还义务。
4.3.3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结语
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尤其是为结束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一系列的下落不明本人、其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的不确定状态。我国法律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并不是为了解决和回答公民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只能锁定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领域,而不能逾越这一界限援用到其他法律领域中。
关键词:宣告死亡制度申请顺序条件和程序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6—0263—01
为了妥善处理失踪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合理调整因自然人失踪而引起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解决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各国民法都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死亡及制度价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价值在于终结被宣告死亡者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结束因其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確定性,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2.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含义: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或居住地后,持续的,不间断的没有音讯的状态。
2.2利害关系人申请
2.2.1利害关系人含义。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还可能包括同事、朋友、雇主或雇员、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
2.2.2目前我国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又补充: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列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居于优先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管处于何种原因、何种考虑,对失踪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则无优先顺序,如果有的申请宣告死亡,而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
2.3经法院判决宣告。
2.3.1公告期要求: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3.2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一般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时间为被宣告人死亡时间,判决书上未确定的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2.3.3宣告死亡时间确定意义: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人身和财产关系将引起一系列变化,这也是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如此重要的一个原因。宣告死亡虽然是一种拟制的推定死亡,但一旦确定被宣告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效果基本与自然死亡效果一样。被宣告死亡人自被确定死亡时间起,在被宣告死亡地将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戚间的人身关系也自死亡时间的确定而终止。另外,宣告死亡时间也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的起始时间。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3.1一般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在原住所地即被宣告死亡地)。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自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此时并不消灭。】,归于消灭。
3.2效力冲突问题。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推定,与实际状况可能并不吻合。既然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那么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并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在其存活地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时,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4.1撤销事由: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并未事实死亡时,为了不影响其恢复正常生活,允许对宣告死亡进行撤销。
4.2撤销申请人:撤销死亡宣告者可以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也可以是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并且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之间无顺序要求。作此规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否则,无异于让其“生死”掌控于他人之手。
4.3撤销效果:
4.3.1人身关系:死亡宣告经法院依法撤销后,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的再婚情况。另外,被宣告死亡人子女与他人的收养关系将继续有效,被宣告死亡本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3.2财产关系: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具有返还义务。
4.3.3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结语
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尤其是为结束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一系列的下落不明本人、其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的不确定状态。我国法律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并不是为了解决和回答公民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只能锁定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领域,而不能逾越这一界限援用到其他法律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