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社会效果 健全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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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社会问题已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问题报道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要消除社会问题报道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和负面影响,应重点加强其社会效果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从而使社会问题报道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舆论工具。
  关键词:新闻报道 社会问题 社会影响 法律制度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各种社会问题也日渐显现,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面大,解决方式综合多样,容易成为社会焦点。新闻媒体为了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越来越注重对社会问题的报道,把社会问题报道当做吸引眼球的手段。很多媒体在报道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只关心事件的热度和卖点,而不去关心事件的来源、具体事实和全面性,甚至不去关心有些事件一经报道对舆论产生的负面影响,造成对社会舆论的误导,这与媒体应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是相背离的。
  当前社会问题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问题报道的错位。社会问题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新闻媒体对社会问题应采取正视而不是回避的态度。发现社会问题、正视社会问题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新闻工作者在社会问题报道方面不应采取回避、掩盖的态度,不要错误地认为不报道、少报道就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媒介肩负的社会责任而言,回避社会问题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在某些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放弃了引导公众舆论的责任;就客观效果而言,回避问题无助于不和谐因素的消解。
  当今媒体在对社会问题进行报道时,往往走极端,要么噤若寒蝉,要么过分渲染。社会问题是指偏离了社会公认的正常轨迹的一种社会状态,具有较强的社会破坏性。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对破坏性的报道的确能够吸引受众的眼球,但过分关注社会问题的破坏性则是宣传报道的大忌。所以必须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始终关注社会问题的走向,对社会问题的大胆剖析,要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否则,会让公众感到人心惶惶、岌岌可危,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道德分析多法律解读少。当今社会问题报道成为新闻报道的重点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市场化媒体的生存发展之本,《南方周末》、《大河报》刚开始就是以其对社会问题的深度阐述而崭露头角的。自“社会问题报道热”以来,媒体几乎是以分析道德标准、引导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当然,“以德治国”非常有必要,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素质的体现,这是一种“自律”,是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的基石,但是“以德治国”必须和“以法治国”相结合,在现代法治社会,“以法治国”更具有保障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用新闻法规来对社会问题进行规范,引导社会舆论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在社会问题报道研究中,往往只重视报道方式本身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一些媒体经常为了报道问题的“耸人听闻”而见事不见人,结果,问题背后的人就被忽视了。而受众也往往被事件本身所牵动,而无法再有精力去关心更多的事情。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为了追求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也往往以伦理道德为报道重心,甚至把一些热点的新闻事件披上了伦理道德的外衣来进行低俗化报道,把凶杀、色情描摹得栩栩如生,以此来吸引受众眼球。还有一些所谓的法制报道也是以伦理道德为挡箭牌,进行低俗内容的大肆报道,而对法制内容绝口不提,不仅缺乏法制观念,还严重干扰视听,误导群众。
  其实,仅仅从伦理道德方面关注社会问题报道也是不科学的。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可以“自由裁量”或“意思自治”,是典型的自律。而法律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典型的非人格化权威,具有极强的他律色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我们报道社会问题的初衷是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热点问题解决。如果仅仅进行道德分析甚至“道德审判”,会给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带来心理和舆论障碍,形成舆论绑架司法,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缺乏人文精神。所谓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文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曾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对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高度概括,这些方面无不渗透着对人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命运的关注。但在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在进行社会报道时不具备这种人文精神,没有将这种精神贯穿到新闻采访、写作、编辑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于社会问题这一敏感问题的报道,没有突出对人的关怀,经常忽视问题背后的人,包括人的内心、人的命运、人的感情、人的发展。
  对社会问题缺乏正确判断和评价。当前社会问题报道往往缺乏理性判断,或者不能更好地把握报道的“度”。如就业形势严峻、收入差距过大、腐败现象严重以及社会心态等方面的不良变化,社会公正的缺失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弱势群体的社会态度和信心,仇官心理和仇富心理在一部分人中间蔓延,人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媒体在报道这些问题的时候既要关注显性的社会问题,更要关注隐性的社会问题,不能一味地无限度报道一些不良的负面影响,要有选择地进行解析式报道,要树立公众的社会信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方向。要密切监测社会心态,摸准民众脉搏,做到理性分析社会问题,正确疏导民众情绪,防止片面报道误导受众,激化社会矛盾。
  社会问题报道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破坏性、普遍性、特殊性等特点。新闻媒体应该从社会问题的特点出发,从宏观上把握社会问题报道的策略,才能在报道具体问题时既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又不失方向。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把握社会问题的报道规律。社会问题报道的客观性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报道的特性,包括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人物或事件;形式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显示的倾向性,是通过其所报道的事实的逻辑力量实现的,作者采用的是“客观陈述”的方法。社会问题报道必须客观,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客观报道而显示的新闻倾向性,易于被受众接受,从而实现传播者的舆论引导目的。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引导。事实证明,公众在社会问题面前,对媒体的权威资讯有着特殊的依赖,引导的结果往往影响着事件处理的效果。做好新形势下社会问题的舆论引导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增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因此,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引导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面对社会问题的前提条件。
  理性分析、化解矛盾,理顺社会情绪。要化解社会矛盾,重要前提是理清和谐和冲突的辩证统一关系。一些人对和谐和冲突的辩证关系认识不深,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报喜不报忧,就是要回避甚至掩盖社会矛盾。新闻以真实为准则,新闻工作就不能以表象的和谐掩盖事实上的不和谐,不能以急功近利的和谐掩盖本质上的不和谐。科学地认识和谐与冲突的对立统一关系,有助于新闻工作者理性地看待冲突、分析冲突,正确地诠释冲突,恰当地报道冲突,推动冲突的缓解和解决,更科学地引导社会由冲突走向和谐。
  坚持“自律”,弘扬“他律”。法律与道德是社会问题始终关注的两个基本点,两者不能偏颇。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对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道德主要凭借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来落实。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媒体在报道社会问题时不仅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
  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认为,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因此,社会问题报道所涉及的领域不仅要包含道德因素,更应该包含法律因素,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社会问题报道的法律规制
  法律术语的规范化使用。社会问题报道常常涉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领域,因此,要求法律术语必须规范化,特别是法制报道更要专业化。新闻报道强调客观真实,而报道中涉及的法律内容更应该准确无误,如果一篇报道中引用的法律用语不够准确,必定会误导受众。例如,在新闻报道中要分清“缓刑”和“缓期执行”、“询问”和“讯问”、“被告”和“被告人”、“侦察”和“侦查”、“代理”和“辩护”等专有的法律术语,要求媒体从业者在进行社会问题报道时必须补充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调查采访手段的合法性。调查采访手段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危害民族利益。特别是类似“隐性采访”等仍存有争议的采访手段,必须依靠相关法律对其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并对法律进行系统化和具体化。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过程中也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社会问题报道中涉及的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问题事件时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熟悉和自觉运用涉及人权的相关法律。
  社会问题报道中涉及的人权保护不仅包括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尊重,也包括对记者自身人身权利的维护。
  总之,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建构起社会问题报道要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并引导公众努力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的理论框架,重点关注社会问题报道中应注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之间的协调,保障传媒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认真贯彻,维护人民利益。[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009FXW004)]
  
  参考文献:
  1.童星:《世纪末的挑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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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
  编校: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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