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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在专利纠纷中法院解读专利权利用语,确定其真实含义的过程。其解释的依据是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专利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专利审查中的陈述和有关材料,这些法律文件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试从一个具体专利案件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规则
一、案例介绍
西安秦邦公司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西安秦邦公司以无锡隆盛厂、上海隆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委托陕西省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无锡隆盛厂的相关产品及工艺方法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本案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本案的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无锡隆盛厂,上海锡盛公司和西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西安秦邦公司经济损失。无锡隆盛厂与上海锡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厂与上海锡盛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判决撤销原审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0.04-0.09mm 厚的凹凸不平粗燥面“的含义的解释,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和界限。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但是,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做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并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否则,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因此不当获得了权利要求本不应该涵盖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主体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条主张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那么,根据折中主义原则,此款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宽的以中心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德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也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窄的以周边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英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引入“虚拟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体现了“杜绝主观色彩和自由裁量权”的良苦用心,是考虑到专利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技术背景的不同而创设的。在此意义上而言,该原则的设立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相对客观公正的角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方案判定其保护范围的时间点应当是“侵权发生之日”,此处与专利申请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他知晓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认,此处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与专利法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在称谓,而且在其具体要求上也有所区别。
三、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
四、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的方法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一般地说,掌握“等同论”应宽严适度,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发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尽可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得更明确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给出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一种规则,即当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确定或者没有明显的错误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划定权利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不能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限定权利要求范围。这也是专利法规定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应有之义。这里的“可以用于解释“包含着不能用说明书或附图记载的内容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熊英、袁毅超主编:《知识产权法全攻略》,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年版。
[2]阎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3]董涛著:《专利权利要求》,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4]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5]程永顺、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6]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7]郑伟主编:《知识产权精案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朱海波,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在专利纠纷中法院解读专利权利用语,确定其真实含义的过程。其解释的依据是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专利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专利审查中的陈述和有关材料,这些法律文件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试从一个具体专利案件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规则
一、案例介绍
西安秦邦公司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西安秦邦公司以无锡隆盛厂、上海隆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委托陕西省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无锡隆盛厂的相关产品及工艺方法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本案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本案的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无锡隆盛厂,上海锡盛公司和西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西安秦邦公司经济损失。无锡隆盛厂与上海锡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厂与上海锡盛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判决撤销原审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0.04-0.09mm 厚的凹凸不平粗燥面“的含义的解释,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和界限。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但是,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做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并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否则,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因此不当获得了权利要求本不应该涵盖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主体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条主张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那么,根据折中主义原则,此款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宽的以中心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德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也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窄的以周边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英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引入“虚拟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体现了“杜绝主观色彩和自由裁量权”的良苦用心,是考虑到专利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技术背景的不同而创设的。在此意义上而言,该原则的设立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相对客观公正的角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方案判定其保护范围的时间点应当是“侵权发生之日”,此处与专利申请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他知晓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认,此处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与专利法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在称谓,而且在其具体要求上也有所区别。
三、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
四、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的方法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一般地说,掌握“等同论”应宽严适度,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发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尽可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得更明确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给出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一种规则,即当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确定或者没有明显的错误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划定权利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不能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限定权利要求范围。这也是专利法规定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应有之义。这里的“可以用于解释“包含着不能用说明书或附图记载的内容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熊英、袁毅超主编:《知识产权法全攻略》,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年版。
[2]阎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3]董涛著:《专利权利要求》,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4]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5]程永顺、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6]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7]郑伟主编:《知识产权精案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朱海波,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