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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会议精神,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这是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因此,化解、减少涉检信访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
涉检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检察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该级检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应当由有关检察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笔者在控申信访窗口接待工作中,接触到了不少涉检信访案件,由此,对涉检信访的起因、化解对策等方面产生了一此思考。
一、涉检信访案件起因分析
涉检信访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比较复杂,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举报处理不服引发的信访
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坚定了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但群众对举报未查处或反馈,案件久拖不决有意见,所以来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说明情况。2009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受理的8件实名举报件中有3件对线索存查或不立案处理不服引发涉检信访。
(二)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信访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敢于善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公民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上诉、申诉,特别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后,使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更能充分了解法律,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因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成为他们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三)有关被害人的信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此规定,被害人虽然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为案件最好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只有“当事人”之名,没有“当事人”之实,没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的上诉权,而只有通过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不对等。当被害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时,由于抗诉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实现抗诉的概率有限,被害人往往在判决生效后再次寻求申诉的途径提出诉求,从而引起涉检信访。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尚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应有关怀,虽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往往难以执行到位。近年来许多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各种形式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仍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突出表现在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却难以完全得到救助,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或不诉的情况下,会使被害人感到难以理解,从而引发涉检信访。
(四)案件处理不周全导致的信访
有些案件处理不妥当,会留下“后遗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虽然对一些案件依法作了处理,但考虑不周全,处理不太圆满,令当事人不能十分满意,也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比如,办案时在注重人权保障的同时忽视案件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又如一些办案人员对已扣押、冻结的当事人财物,在案件终结后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涉检上访。
(五)处置不妥引发的信访
一些办案人员未能完全树立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观念,办案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不能耐心解释,引起上访人不满,情绪更激动,产生新的涉检上访,有的甚至演变成越级上访。
二、涉检信访工作处置不当存在的隐患
涉检信访之路可以说是一条艰辛之路,信访当事人往往是先向基层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妥善解决后就会前往上级相关部门信访,如再得不到妥善解决,上访人可能还会到北京相关部门上访。在每一层级之中,上访当事人大都会经历好几个部门,这个过程往往长达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在这期间,信访当事人往往要放弃正常的生活四处奔波,承担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对信访人来说,费时数年、数十年,行程千里、万里的上访,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又因为长期和各部门处于对抗之中,导致精神高度紧张,长此以往,有些上访人甚至会产生因绝望而发生用暴力报复社会、政府的想法,更有甚者,付诸行动,进而伤害自己、伤害社会。对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来说,办公场所时常有人上访,既占用有限的办公、诉讼资源,又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有损于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上访者情绪激动,述说一般较为偏激,必然会发泄对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工作的不满,进而严重影响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
三、当前涉检信访工作的对策
正因为涉检信访工作处理不当存在严重隐患,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一旦解决则可以实现双赢、多赢。作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但更主要的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公正、公平执法意识,既要强调保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了对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源头上减少上访,并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效果。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一)加强信访组织领导,落实首办责任制
检察机关已多年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首办责任制度,要加强各首办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将涉检信访处理在初信初访环节。
(二)认真分析、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从受理的来信来访和上级转交办件中,对倾向性、苗头性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广泛收集整理,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对已办结的涉检信访案进行梳理,仔细查找检察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日常工作中,控申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尤其是及时掌握、通报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进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访。
(三)完善公开审查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缠诉不息的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及当事人近亲属参加,必要时可请新闻记者参加,通过公开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案件争议焦点等方式,围绕事实和证据公开质证,通过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而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四)完善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
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如通过司法途径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建立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救助基金,对被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弥补其经济损失,促其息诉息访。
(五)加大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力度
对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做到有一件受理一件,严格按照《人民检察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标准》及时办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该纠正的纠正,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赔偿的赔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从而达到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后遗症。
(六)把息诉罢访作为涉检信访结案标准
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既要依法公正处理,又要千方百计地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有理的或部分有理的诉求,要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敷衍了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救济到位,对于已依法妥善处理仍提出过高又不合理要求的,既要耐心疏导,做释疑解惑,又要坚持原则,特别是对上访老户,不能一味迁就。对于无理缠访,甚至借涉检信访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稳定的,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00)
涉检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检察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该级检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应当由有关检察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笔者在控申信访窗口接待工作中,接触到了不少涉检信访案件,由此,对涉检信访的起因、化解对策等方面产生了一此思考。
一、涉检信访案件起因分析
涉检信访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比较复杂,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举报处理不服引发的信访
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坚定了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但群众对举报未查处或反馈,案件久拖不决有意见,所以来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说明情况。2009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受理的8件实名举报件中有3件对线索存查或不立案处理不服引发涉检信访。
(二)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信访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敢于善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公民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上诉、申诉,特别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后,使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更能充分了解法律,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因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成为他们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三)有关被害人的信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此规定,被害人虽然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为案件最好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只有“当事人”之名,没有“当事人”之实,没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的上诉权,而只有通过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不对等。当被害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时,由于抗诉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实现抗诉的概率有限,被害人往往在判决生效后再次寻求申诉的途径提出诉求,从而引起涉检信访。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尚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应有关怀,虽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往往难以执行到位。近年来许多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各种形式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仍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突出表现在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却难以完全得到救助,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或不诉的情况下,会使被害人感到难以理解,从而引发涉检信访。
(四)案件处理不周全导致的信访
有些案件处理不妥当,会留下“后遗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虽然对一些案件依法作了处理,但考虑不周全,处理不太圆满,令当事人不能十分满意,也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比如,办案时在注重人权保障的同时忽视案件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又如一些办案人员对已扣押、冻结的当事人财物,在案件终结后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涉检上访。
(五)处置不妥引发的信访
一些办案人员未能完全树立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观念,办案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不能耐心解释,引起上访人不满,情绪更激动,产生新的涉检上访,有的甚至演变成越级上访。
二、涉检信访工作处置不当存在的隐患
涉检信访之路可以说是一条艰辛之路,信访当事人往往是先向基层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妥善解决后就会前往上级相关部门信访,如再得不到妥善解决,上访人可能还会到北京相关部门上访。在每一层级之中,上访当事人大都会经历好几个部门,这个过程往往长达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在这期间,信访当事人往往要放弃正常的生活四处奔波,承担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对信访人来说,费时数年、数十年,行程千里、万里的上访,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又因为长期和各部门处于对抗之中,导致精神高度紧张,长此以往,有些上访人甚至会产生因绝望而发生用暴力报复社会、政府的想法,更有甚者,付诸行动,进而伤害自己、伤害社会。对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来说,办公场所时常有人上访,既占用有限的办公、诉讼资源,又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有损于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上访者情绪激动,述说一般较为偏激,必然会发泄对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工作的不满,进而严重影响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
三、当前涉检信访工作的对策
正因为涉检信访工作处理不当存在严重隐患,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一旦解决则可以实现双赢、多赢。作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但更主要的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公正、公平执法意识,既要强调保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了对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源头上减少上访,并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效果。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一)加强信访组织领导,落实首办责任制
检察机关已多年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首办责任制度,要加强各首办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将涉检信访处理在初信初访环节。
(二)认真分析、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从受理的来信来访和上级转交办件中,对倾向性、苗头性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广泛收集整理,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对已办结的涉检信访案进行梳理,仔细查找检察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日常工作中,控申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尤其是及时掌握、通报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进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访。
(三)完善公开审查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缠诉不息的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及当事人近亲属参加,必要时可请新闻记者参加,通过公开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案件争议焦点等方式,围绕事实和证据公开质证,通过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而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四)完善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
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如通过司法途径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建立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救助基金,对被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弥补其经济损失,促其息诉息访。
(五)加大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力度
对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做到有一件受理一件,严格按照《人民检察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标准》及时办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该纠正的纠正,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赔偿的赔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从而达到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后遗症。
(六)把息诉罢访作为涉检信访结案标准
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既要依法公正处理,又要千方百计地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有理的或部分有理的诉求,要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敷衍了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救济到位,对于已依法妥善处理仍提出过高又不合理要求的,既要耐心疏导,做释疑解惑,又要坚持原则,特别是对上访老户,不能一味迁就。对于无理缠访,甚至借涉检信访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稳定的,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