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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社区矫正是适应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它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且不适应监禁的罪犯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防止罪犯重新犯罪,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行阶段,这需要我们不断解决问题、加强工作,为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打好实践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既要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
社区矫正是适应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宽严相济”和“给予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防止罪犯重新犯罪,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何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为五种罪犯: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社区矫正是伴随人类进步、时代发展形成的“善”的制度,是一种由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
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中国刑罚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创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罪犯和轻刑犯罪人员的转化效果,更好地降低其重新犯罪率。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还处在试行阶段,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所以在思想认识、部门配合、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解决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打好实践基础
当前,一些同志认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还会产生畏难情绪。对此,我们需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他们辩证认识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端正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在既有工作模式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进政法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并进一步以改革实践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几项重大改革,如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都是通过先实践后立法来实现的,倘若拘泥于先立法后改革,那么很多事情都无法做成。
党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试点先行,待到实践经验成熟了,再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例外。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为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打好实践基础。
加强协作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综合性强,需要政法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加强协作配合,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增强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信心,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处以非监禁刑,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基础条件;人民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公正实施,防止在矫正工作中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查找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其较稳妥地融入社会。
结合试点地区的实践,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如何保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资源利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虽然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在数量上是巨大的,甚至是无限的,但是,社会资源只是一种外部资源,特别是社会力量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行为,容易受到一些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显然,社会资源一旦出现问题,作为工作载体的社区矫正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寻找和利用社会资源上,要进一步增加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发掘社区内外部资源,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
二是如何保证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性。队伍建设、阵地设施、工作机制完善等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性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地区都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内容,以便科学合理分工,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保证工作的有效性。
三是如何保证整个工作的延续性。从多数试点地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情况来看,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自身综合素质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替和接力,形成一定的制度,从而保证整个工作的延续性。
四是如何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目前来看,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缺乏专业背景,往往擅长管理和说教,而极其缺乏适合矫正心理需要的个性化服务能力。因此,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五大体系”提质
一是建立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是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目标。
二是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测评制度、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等,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建立方法体系。使法制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掌控、行为矫正、心理矫正、考评奖惩、帮教安置等矫正工作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建立评估体系。科学评估,是科学决策的依据,建立评估体系可先开展《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的相关工作,探索《对矫正对象综合状态评估》,为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分级管理奠定基础。
评估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程度评估,通过对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测,了解工作内容、方式、性质、影响因素、问题等,对项目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价;另一种是结果评估,对项目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估,通常采用的是实验评估法,即选择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实验前和实验后的测验,从比较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测验结果中确认某个项目是否有效。
五是建立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杨芳
社区矫正是适应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它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且不适应监禁的罪犯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防止罪犯重新犯罪,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行阶段,这需要我们不断解决问题、加强工作,为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打好实践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既要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
社区矫正是适应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宽严相济”和“给予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防止罪犯重新犯罪,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何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为五种罪犯: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社区矫正是伴随人类进步、时代发展形成的“善”的制度,是一种由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
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中国刑罚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创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罪犯和轻刑犯罪人员的转化效果,更好地降低其重新犯罪率。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还处在试行阶段,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所以在思想认识、部门配合、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解决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打好实践基础
当前,一些同志认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还会产生畏难情绪。对此,我们需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他们辩证认识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端正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在既有工作模式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进政法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并进一步以改革实践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几项重大改革,如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都是通过先实践后立法来实现的,倘若拘泥于先立法后改革,那么很多事情都无法做成。
党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试点先行,待到实践经验成熟了,再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例外。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为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打好实践基础。
加强协作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综合性强,需要政法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加强协作配合,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增强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信心,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处以非监禁刑,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基础条件;人民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公正实施,防止在矫正工作中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查找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其较稳妥地融入社会。
结合试点地区的实践,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如何保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资源利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虽然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在数量上是巨大的,甚至是无限的,但是,社会资源只是一种外部资源,特别是社会力量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行为,容易受到一些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显然,社会资源一旦出现问题,作为工作载体的社区矫正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寻找和利用社会资源上,要进一步增加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发掘社区内外部资源,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
二是如何保证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性。队伍建设、阵地设施、工作机制完善等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性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地区都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内容,以便科学合理分工,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保证工作的有效性。
三是如何保证整个工作的延续性。从多数试点地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情况来看,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自身综合素质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替和接力,形成一定的制度,从而保证整个工作的延续性。
四是如何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目前来看,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缺乏专业背景,往往擅长管理和说教,而极其缺乏适合矫正心理需要的个性化服务能力。因此,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五大体系”提质
一是建立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是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目标。
二是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测评制度、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等,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建立方法体系。使法制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掌控、行为矫正、心理矫正、考评奖惩、帮教安置等矫正工作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建立评估体系。科学评估,是科学决策的依据,建立评估体系可先开展《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的相关工作,探索《对矫正对象综合状态评估》,为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分级管理奠定基础。
评估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程度评估,通过对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测,了解工作内容、方式、性质、影响因素、问题等,对项目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价;另一种是结果评估,对项目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估,通常采用的是实验评估法,即选择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实验前和实验后的测验,从比较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测验结果中确认某个项目是否有效。
五是建立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