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简·爱》是一部公认的反映19世纪女性意识的经典之作。本文运用弗洛伊德的“三重人格结构理论”对作品中的简·爱、海伦·彭斯以及伯莎·梅森三位女性意识的代表进行了分析,展现了作品中三位女性所反映出的女性意识对于男权社会的妥协,以及她们的对立与统一。
关键词:女性意识 人格结构理论 妥协
中图分类号:I106.4 文献标识码:A
19世纪英国小说《简·爱》是当时反映女性意识作品中的佼佼者。夏洛蒂·勃朗特在作品中成功地塑造了一位努力挣脱男性对话语权的控制并一心要实现自我价值的新女性——简·爱。与此同时,这部作品中另外两位女性形象海伦·彭斯和伯莎·梅森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简·爱》中所反映的19世纪女性意识的思考。因为这两个人物身上所带有的是与简·爱不一样的特质,不仅如此,当我们用弗洛伊德的人格解构理论对这三位女性进行分析的时候,还会发现在这三位女性身上所体现出的其实是一种带有时代局限性的女性意识,也就是女性意识对于男性话语权时代的妥协。
一 女性意识的代表:简·爱、海伦·彭斯、伯莎·梅森与勃朗特的三个“我”
事实上,这三位女性基本涵盖了19世纪英国社会中下层阶级的各色女性形象,而女性意识的产生正是萌发在这样一个生存状态及其困苦的群体中:比起上流社会的女性,她们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没有殷实的家庭财富,需要自食其力地去工作,或者运用婚姻作为改变现状的工具;而相比底层社会的女性,她们却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具备认清自己处境的能力,同时渴望改变或者改良这种社会现状。所以,这个阶层的妇女们在意愿和能力上都具备了为自己呼喊的实力。夏洛蒂·勃朗特其实正是属于这样一个活跃的阶层。而这种观念和倾向在《简·爱》中也极其自然地流露出来:简·爱是在一个缺乏爱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孤儿,为了适应这种环境,她养成了特立独行的性格,敢于用自己的努力去追求真爱和自己向往的生活,是一位积极向上的女性角色;海伦·彭斯这个形象所占的比重很有限,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她是一位典型的逆来顺受、有理想、希望通过被当时社会认可的方式,即通过笃信上帝来实现自己理想的女性角色,就是以思想的满足来取代现实的不公;而伯莎·梅森的经历则是那个时代许多女性的缩影:因为婚姻的缘故,财产被男性所占有,自由也被剥夺。于是,伯莎这个人物用不被常人所接受的狂暴的手段来报复小说中男性社会的缩影——罗切斯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简·爱》中的三位女性其实就代表了勃朗特所处时代的同时也是作者想要通过文本表达的女性意识。换句话说,小说中的这三位女性的遭遇和经历可以浓缩成三个词:理想(海伦·彭斯)、现实(简·爱)和狂暴(伯莎·梅森)。众所周知,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是作者的意志和世界观。因此,仔细审视这三个词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夏洛蒂·勃朗特内心中的各种意识映射在她所创作的文本当中。如果用弗洛伊德的“三重人格结构学说”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作者的潜在的这三种意识与 “三重人格”竟然能够完全契合。
弗氏的观点认为,人格由三层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位于人格构架的最下层,即人类作为一种生物的本能和欲望等,它具有很强的原始冲动力量。然后,在这个“本我”当中却又分化出一个“自我”,它调节“自我”,而又受制于“超我”。不仅如此,“自我”最为现实,以被社会所接受的方式满足“本我”的要求。而“超我”则位于人格的顶端,是一种纯道德化的“自我”,完美社会规范和道德的化身,是理想化的“自我”。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小说中的这三位女性的话,不难发现小说中的三位女性分别以“本我”、“自我”、“超我”的部分存在于文本中。不仅如此,这里的三个“我”其实还反映出了这部作品中女性意识的三个层面:“本我”伯莎是一个女性控诉者的形象,她的经历也反映出当时女性弱势群体受压迫的一面,同时她还以一个“疯”字将自身的种种不合乎当时社会规范(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行为合理化,她的破坏行为实际更像是对男性话语权社会及其社会规范的一场战争,是一种潜藏的女性反抗意识的爆发;“自我”简所表现出来的女性意识,更加理智、更加符合社会规范;而“超我”海伦体现的则是女性意识中的美德和标准,即以善良来对待一切的不平等,渴望最终通过精神的解脱来实现解救肉体的痛苦。所以,通过将文本中的三位女性与“人格结构理论”相结合不难看出,作者所创造的简·爱、海伦·彭斯、伯莎·梅森分别代表着“自我”“超我”“本我”,同时还映射并涵盖了当时社会中所存在的女性意识的几种形态。至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三个人物之间、这三个“我”之间的内在联系到底是什么呢?再进一步,从女性意识的角度来分析三者之间的联系又能得出怎样的信息呢?
二 女性意识的矛盾:三位女性的对立,三个“我”的矛盾
在“三重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自我”、“超我”这三者各自代表了人格的某一方面,“本我”是生物的本能,具有本能的冲动力量,是人格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非理性、非社会化的。从小说中反映出的情况来看,伯莎的本能就是报复——报复造成她生活悲剧的男权社会。那么这个“报复”的原因是什么呢?伯莎的父亲是富有的种植园主,他用三万英镑为伯莎做嫁妆。而罗切斯特的父亲不愿意让被自己剥夺了继承权的小儿子一无所有,因此便包办了这场婚礼。而根据当时的社会规定,妇女婚后的一切财产皆归丈夫支配,于是罗便以各种理由将伯莎囚禁在桑菲尔德庄园顶楼,自己则占有了整个庄园和所有的财产。在这里,桑菲尔德庄园就是男权社会的象征,而伯莎在那里只能是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从伯莎的经历也可以看出,她的命运一直是由男人所支配的,先是她的父亲,之后是罗切斯特,她自己没有丝毫的话语权。伯莎的经历最终引发的是她的爆发,对象就是罗切斯特和男权社会的象征桑菲尔德庄园,于是她不顾一切先是半夜到罗切斯特的房中纵火,之后又一把火烧毁了整个庄园连同她自己。这种极端的方式是非理性的,同时也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但却是伯莎所热衷的,这正体现了她作为“本我”的特性。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的是伯莎所报复的对象之一——罗切斯特却正是“自我”简·爱所深爱的爱人。而且,简·爱与罗切斯特的第一次婚礼之所以没能成功,也正是因为伯莎的存在。不仅如此,作为男权社会象征的桑菲尔德庄园在囚禁着伯莎的同时,却为孑然一身的简提供了一个栖身之所和自食其力的工作,尽管地位十分卑微,但却让简真正独立起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简在一定程度上是要依赖于现实的男权社会的。因此,可以看到伯莎和简·爱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这是因为“自我”是人格的中间层,它是不可能完全割裂与社会的联系的;同样,社会道德、社会规范和社会教育对于“自我”来说是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可见,“自我”是运用这些规范和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压抑着“本我”,而本能则通过合理的方式释放。因此,这也就注定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再者,作为“超我”出现的海伦,对待一切的不公平和虐待都只是一个词:逆来顺受,因此在她身上看到的只是对于男权社会现状的认同和自我精神的超然。而简却不同:当她得知罗切斯特已经有妻子的情况下,毅然地选择了离开罗切斯特。可见,相比起海伦,简具有较强烈的反抗意识。这一点也正是“自我”有别于“超我”的地方,即它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于社会规范,但同样具备有一定的发自“本我”的冲动。因此“超我”与“自我”和“本我”之间也就自然对立起来,同样也就使得海伦与简和伯莎之间产生矛盾冲突。通过前面对于三个“我”的论述,不难看出“本我”与“自我”之间的矛盾是:发自原始本性的一种不受限制的冲动力和欲望与受到一定社会规范和准则约束的欲望之间的冲突。而“超我”与前两者最大的对立在于它是纯粹的、理想的完美道德规范和标准,是一种“愿望”而不再是“欲望”。也就是说,前两者一个是不受制约的爆发,一个是一定外力控制下的反抗;而后者则是脱离了本体的精神升华。
三 女性意识的妥协:三个“我”的统一,勃朗特的妥协
在“三重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自我”、“超我”这三者不仅有对立,同样也相互交织在一起,然后才构成人格的整体。对于个体来说,三者的平衡的外在表现便是一个个体的心理健康,反之亦然,即当个体心理处于健康状态的时候,那么三者定然是出于平衡的统一状态。运用在文学作品上则表现为文本所反映的思想状态是否是健康、积极向上的。
“自我”对于“本我”尽管存在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本我”的冲动和欲望却也能够通过“自我”得到一定的满足和补偿。换句话说,也就是“本我”的冲动和欲望在受到“自我”的规范限制之后,以一种能够被社会接受和认同的方式得到满足。因此,在《简·爱》中,伯莎和简之间并不仅只有对立,二者最大的矛盾其实还在于罗切斯特和桑菲尔德庄园:伯莎想要报复,但她的多次行为实际上是推进了简与罗切斯特之间的关系,如在桑菲尔德庄园,简发现自己喜欢上了主人——罗切斯特,但却由于身份等限制而有所顾忌,而伯莎的多次纵火却使得简救了罗,并使得二人关系拉近。可见,由于“自我”的行为是要符合现实规范的,因此简不能实现自己的心愿,但本能多支配的“本我”却用自己的冲动力帮助“自我”实现了“拉近二人关系”这一愿望。而后来,简决然地离开了罗,事实上则是伯莎希望摆脱父权和夫权统治的强烈愿望在简的身上得到了满足。但在海伦的身上呈现出的却是另一种方式,她的善良和博爱以及虔诚并没有在她活着的时候换来平等,而是以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一种宗教的方式得到了慰籍。可是她的学识和才华却给简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简还从她身上学到了忍耐和理智。同时,这两个特质又正是“自我”用来限制“本我”的基本规范。更重要的是,海伦的死去让简看到了像这样纯粹的“超我”是无法在男权社会的残酷条件下长久存在的,因此更激发了她对于暴力和压迫的反抗决心。所以可以看出:“自我”运用“超我”的理性,成功地限制了“本我”,同时又运用“本我”的冲动力实现了符合“自我”状态的目的。换句话说,即本能的我和理想的我最后在现实的我中得到了平衡。
基于上述论述,伯莎的疯狂和海伦的理想与虔诚,最终在简的身上得到了统一,而简通过自己理性的抗争和奋斗取得了经济上、人格上的完全独立,并且还收获了与罗切斯特的爱情。但是勃朗特在作品中体现出的统一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统一。因为“自我”之所以成为健全的“我”是因为其限制了“本我”也放弃了理想化的“超我”而最终成为现实的 “我”。作者在文本中所体现的女性意识,实际上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最终得以呈现:简与罗切斯特的最终结合是建立在罗失去了健全的躯体、失去了财产和地位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是作者让出身寒微,身份并不高贵的简获得了意外的财富(一笔遗产)而罗却失去了财富的条件下,两人的身份和地位处在了一个水平线上,于是才能够走到一起。而这个结局则使整部作品重新回到了当时社会所普遍认同的观念中,即:女性意识的最终表达,是以一种符合男权社会道德规范的方式和观念来完成的。作者放弃了女性渴望彻底反抗男权社会的强烈欲望,同时也放弃了通过自我精神和思想的提升来让社会实现自觉平等的愿望,而选择了以男权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来提出自身诉求的办法。因此,不能不说这其实是当时社会情况下,女性意识对于占绝对强势的男权社会的一种妥协。
参考文献:
[1]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 夏洛蒂·勃朗特:《简·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 王秋媛:《从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解读〈简·爱〉》,《山花》,2010年第22期。
[4] 马振方:《小说艺术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陈梅,女,1966—,四川简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英语教学、文学,工作单位: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女性意识 人格结构理论 妥协
中图分类号:I106.4 文献标识码:A
19世纪英国小说《简·爱》是当时反映女性意识作品中的佼佼者。夏洛蒂·勃朗特在作品中成功地塑造了一位努力挣脱男性对话语权的控制并一心要实现自我价值的新女性——简·爱。与此同时,这部作品中另外两位女性形象海伦·彭斯和伯莎·梅森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简·爱》中所反映的19世纪女性意识的思考。因为这两个人物身上所带有的是与简·爱不一样的特质,不仅如此,当我们用弗洛伊德的人格解构理论对这三位女性进行分析的时候,还会发现在这三位女性身上所体现出的其实是一种带有时代局限性的女性意识,也就是女性意识对于男性话语权时代的妥协。
一 女性意识的代表:简·爱、海伦·彭斯、伯莎·梅森与勃朗特的三个“我”
事实上,这三位女性基本涵盖了19世纪英国社会中下层阶级的各色女性形象,而女性意识的产生正是萌发在这样一个生存状态及其困苦的群体中:比起上流社会的女性,她们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没有殷实的家庭财富,需要自食其力地去工作,或者运用婚姻作为改变现状的工具;而相比底层社会的女性,她们却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具备认清自己处境的能力,同时渴望改变或者改良这种社会现状。所以,这个阶层的妇女们在意愿和能力上都具备了为自己呼喊的实力。夏洛蒂·勃朗特其实正是属于这样一个活跃的阶层。而这种观念和倾向在《简·爱》中也极其自然地流露出来:简·爱是在一个缺乏爱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孤儿,为了适应这种环境,她养成了特立独行的性格,敢于用自己的努力去追求真爱和自己向往的生活,是一位积极向上的女性角色;海伦·彭斯这个形象所占的比重很有限,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她是一位典型的逆来顺受、有理想、希望通过被当时社会认可的方式,即通过笃信上帝来实现自己理想的女性角色,就是以思想的满足来取代现实的不公;而伯莎·梅森的经历则是那个时代许多女性的缩影:因为婚姻的缘故,财产被男性所占有,自由也被剥夺。于是,伯莎这个人物用不被常人所接受的狂暴的手段来报复小说中男性社会的缩影——罗切斯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简·爱》中的三位女性其实就代表了勃朗特所处时代的同时也是作者想要通过文本表达的女性意识。换句话说,小说中的这三位女性的遭遇和经历可以浓缩成三个词:理想(海伦·彭斯)、现实(简·爱)和狂暴(伯莎·梅森)。众所周知,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是作者的意志和世界观。因此,仔细审视这三个词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夏洛蒂·勃朗特内心中的各种意识映射在她所创作的文本当中。如果用弗洛伊德的“三重人格结构学说”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作者的潜在的这三种意识与 “三重人格”竟然能够完全契合。
弗氏的观点认为,人格由三层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位于人格构架的最下层,即人类作为一种生物的本能和欲望等,它具有很强的原始冲动力量。然后,在这个“本我”当中却又分化出一个“自我”,它调节“自我”,而又受制于“超我”。不仅如此,“自我”最为现实,以被社会所接受的方式满足“本我”的要求。而“超我”则位于人格的顶端,是一种纯道德化的“自我”,完美社会规范和道德的化身,是理想化的“自我”。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小说中的这三位女性的话,不难发现小说中的三位女性分别以“本我”、“自我”、“超我”的部分存在于文本中。不仅如此,这里的三个“我”其实还反映出了这部作品中女性意识的三个层面:“本我”伯莎是一个女性控诉者的形象,她的经历也反映出当时女性弱势群体受压迫的一面,同时她还以一个“疯”字将自身的种种不合乎当时社会规范(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行为合理化,她的破坏行为实际更像是对男性话语权社会及其社会规范的一场战争,是一种潜藏的女性反抗意识的爆发;“自我”简所表现出来的女性意识,更加理智、更加符合社会规范;而“超我”海伦体现的则是女性意识中的美德和标准,即以善良来对待一切的不平等,渴望最终通过精神的解脱来实现解救肉体的痛苦。所以,通过将文本中的三位女性与“人格结构理论”相结合不难看出,作者所创造的简·爱、海伦·彭斯、伯莎·梅森分别代表着“自我”“超我”“本我”,同时还映射并涵盖了当时社会中所存在的女性意识的几种形态。至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三个人物之间、这三个“我”之间的内在联系到底是什么呢?再进一步,从女性意识的角度来分析三者之间的联系又能得出怎样的信息呢?
二 女性意识的矛盾:三位女性的对立,三个“我”的矛盾
在“三重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自我”、“超我”这三者各自代表了人格的某一方面,“本我”是生物的本能,具有本能的冲动力量,是人格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非理性、非社会化的。从小说中反映出的情况来看,伯莎的本能就是报复——报复造成她生活悲剧的男权社会。那么这个“报复”的原因是什么呢?伯莎的父亲是富有的种植园主,他用三万英镑为伯莎做嫁妆。而罗切斯特的父亲不愿意让被自己剥夺了继承权的小儿子一无所有,因此便包办了这场婚礼。而根据当时的社会规定,妇女婚后的一切财产皆归丈夫支配,于是罗便以各种理由将伯莎囚禁在桑菲尔德庄园顶楼,自己则占有了整个庄园和所有的财产。在这里,桑菲尔德庄园就是男权社会的象征,而伯莎在那里只能是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从伯莎的经历也可以看出,她的命运一直是由男人所支配的,先是她的父亲,之后是罗切斯特,她自己没有丝毫的话语权。伯莎的经历最终引发的是她的爆发,对象就是罗切斯特和男权社会的象征桑菲尔德庄园,于是她不顾一切先是半夜到罗切斯特的房中纵火,之后又一把火烧毁了整个庄园连同她自己。这种极端的方式是非理性的,同时也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但却是伯莎所热衷的,这正体现了她作为“本我”的特性。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的是伯莎所报复的对象之一——罗切斯特却正是“自我”简·爱所深爱的爱人。而且,简·爱与罗切斯特的第一次婚礼之所以没能成功,也正是因为伯莎的存在。不仅如此,作为男权社会象征的桑菲尔德庄园在囚禁着伯莎的同时,却为孑然一身的简提供了一个栖身之所和自食其力的工作,尽管地位十分卑微,但却让简真正独立起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简在一定程度上是要依赖于现实的男权社会的。因此,可以看到伯莎和简·爱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这是因为“自我”是人格的中间层,它是不可能完全割裂与社会的联系的;同样,社会道德、社会规范和社会教育对于“自我”来说是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可见,“自我”是运用这些规范和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压抑着“本我”,而本能则通过合理的方式释放。因此,这也就注定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再者,作为“超我”出现的海伦,对待一切的不公平和虐待都只是一个词:逆来顺受,因此在她身上看到的只是对于男权社会现状的认同和自我精神的超然。而简却不同:当她得知罗切斯特已经有妻子的情况下,毅然地选择了离开罗切斯特。可见,相比起海伦,简具有较强烈的反抗意识。这一点也正是“自我”有别于“超我”的地方,即它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于社会规范,但同样具备有一定的发自“本我”的冲动。因此“超我”与“自我”和“本我”之间也就自然对立起来,同样也就使得海伦与简和伯莎之间产生矛盾冲突。通过前面对于三个“我”的论述,不难看出“本我”与“自我”之间的矛盾是:发自原始本性的一种不受限制的冲动力和欲望与受到一定社会规范和准则约束的欲望之间的冲突。而“超我”与前两者最大的对立在于它是纯粹的、理想的完美道德规范和标准,是一种“愿望”而不再是“欲望”。也就是说,前两者一个是不受制约的爆发,一个是一定外力控制下的反抗;而后者则是脱离了本体的精神升华。
三 女性意识的妥协:三个“我”的统一,勃朗特的妥协
在“三重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自我”、“超我”这三者不仅有对立,同样也相互交织在一起,然后才构成人格的整体。对于个体来说,三者的平衡的外在表现便是一个个体的心理健康,反之亦然,即当个体心理处于健康状态的时候,那么三者定然是出于平衡的统一状态。运用在文学作品上则表现为文本所反映的思想状态是否是健康、积极向上的。
“自我”对于“本我”尽管存在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本我”的冲动和欲望却也能够通过“自我”得到一定的满足和补偿。换句话说,也就是“本我”的冲动和欲望在受到“自我”的规范限制之后,以一种能够被社会接受和认同的方式得到满足。因此,在《简·爱》中,伯莎和简之间并不仅只有对立,二者最大的矛盾其实还在于罗切斯特和桑菲尔德庄园:伯莎想要报复,但她的多次行为实际上是推进了简与罗切斯特之间的关系,如在桑菲尔德庄园,简发现自己喜欢上了主人——罗切斯特,但却由于身份等限制而有所顾忌,而伯莎的多次纵火却使得简救了罗,并使得二人关系拉近。可见,由于“自我”的行为是要符合现实规范的,因此简不能实现自己的心愿,但本能多支配的“本我”却用自己的冲动力帮助“自我”实现了“拉近二人关系”这一愿望。而后来,简决然地离开了罗,事实上则是伯莎希望摆脱父权和夫权统治的强烈愿望在简的身上得到了满足。但在海伦的身上呈现出的却是另一种方式,她的善良和博爱以及虔诚并没有在她活着的时候换来平等,而是以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一种宗教的方式得到了慰籍。可是她的学识和才华却给简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简还从她身上学到了忍耐和理智。同时,这两个特质又正是“自我”用来限制“本我”的基本规范。更重要的是,海伦的死去让简看到了像这样纯粹的“超我”是无法在男权社会的残酷条件下长久存在的,因此更激发了她对于暴力和压迫的反抗决心。所以可以看出:“自我”运用“超我”的理性,成功地限制了“本我”,同时又运用“本我”的冲动力实现了符合“自我”状态的目的。换句话说,即本能的我和理想的我最后在现实的我中得到了平衡。
基于上述论述,伯莎的疯狂和海伦的理想与虔诚,最终在简的身上得到了统一,而简通过自己理性的抗争和奋斗取得了经济上、人格上的完全独立,并且还收获了与罗切斯特的爱情。但是勃朗特在作品中体现出的统一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统一。因为“自我”之所以成为健全的“我”是因为其限制了“本我”也放弃了理想化的“超我”而最终成为现实的 “我”。作者在文本中所体现的女性意识,实际上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最终得以呈现:简与罗切斯特的最终结合是建立在罗失去了健全的躯体、失去了财产和地位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是作者让出身寒微,身份并不高贵的简获得了意外的财富(一笔遗产)而罗却失去了财富的条件下,两人的身份和地位处在了一个水平线上,于是才能够走到一起。而这个结局则使整部作品重新回到了当时社会所普遍认同的观念中,即:女性意识的最终表达,是以一种符合男权社会道德规范的方式和观念来完成的。作者放弃了女性渴望彻底反抗男权社会的强烈欲望,同时也放弃了通过自我精神和思想的提升来让社会实现自觉平等的愿望,而选择了以男权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来提出自身诉求的办法。因此,不能不说这其实是当时社会情况下,女性意识对于占绝对强势的男权社会的一种妥协。
参考文献:
[1]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 夏洛蒂·勃朗特:《简·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 王秋媛:《从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解读〈简·爱〉》,《山花》,2010年第22期。
[4] 马振方:《小说艺术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陈梅,女,1966—,四川简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英语教学、文学,工作单位:内江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