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28112469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规定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感化、挽救、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日益高涨的人权保障呼声的积极回应。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该制度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是一项符合中国客观实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比刑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给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反省犯罪的机会,在检察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教育、感化、帮助下重新融入社会,并有效地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强调的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有利于实现法治的实际正义,避免了不必要或不恰当起诉有可能带来的负面的效应,使得检察机关的起诉能够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推进法治并实现长治久安。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目前我国缺乏相应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刑事案件不管大小均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导致基层检察院及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突出,诉讼效率低下,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司法资源浪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减轻了司法机关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所附“条件”不明确且难以把握。
  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目前无统一标准,难于把握,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只作出笼统规定,尚需进一步对所附条件进行明确。 1、附加条件不统一。虽然修改后刑诉法已明确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情形,但各地实际做法仍不统一,所附的条件规定可谓五花八门,有禁止令、接受社区矫正、参加社区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等。2、对于所附条件是否可变更、增加的问题,各地也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由于情势发生改变,所附条件也可以变更;也有的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约定,则单方不能随意变更,否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3、对所“附条件”的限制较为模糊。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行为要求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十分丰富,但规定过于原则和含糊,是否所有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和教育的要求都可以“附”在“条件”上,这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考察机制设置不尽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考察期内监督考察的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该两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的优势自不待言,但劣势也同样明显。其一,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身本来就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矛盾,再赋予监督考察的重任,不仅减轻不了检察机关沉重的办案负担,反而可能雪上加霜;同时,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自己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自己实施监督考察、自己根据考察结果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而没有其他监督机关,这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个很大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其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一般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更是直接体现了“亲亲相隐”的法律思想,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但同样需要监督。其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也不只是简单的管教,更需要教育、引导等专业的考察技能,而这又是上述考察主体所不具备的。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约机制,但该制约与救济机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设置不够完善,且未设置其它监督制约机制,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滥用。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相关当事人,他们对该制度的监督制约是理所应当的,但对于一项新制度来说,仅仅上述三方来监督显然不够,内部、上级、外部等监督也必不可少。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在司法操作中检察机关应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有悔罪表现”的条件作细化规定,确定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防止附条件不起诉适应中的混乱现象。例如,检察机关可将“有悔罪表现”界定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观恶性较小,或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向被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或承诺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清退赃款、赃物;已取得或初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等。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后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设置一定的排除条件,如规定对于社会危险性较大、曾被附条件不起诉或曾有过性质恶劣犯罪的累犯等犯罪嫌疑人,则不得适应附条件不起诉。
  2、完善对被起诉人的考察机制。检察机关为有效解决巨大的工作量与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之间形成突出的矛盾,防止考察流于形式,并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察实效,需要创新考察方式,特别是可加强对外协调,与外部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配合机制,既可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发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办案主体、考察监督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的前提下,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可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也可委托该机构参照两高三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落实帮教人员,制定帮教计划,评估帮教成效,在考验期结束前写成考察鉴定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3、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非常有必要加强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滥用。对此可构建由当事人、公安机关、上级检察机关、法院四位一体的监督制约体系。即:第一,加强当事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如果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该案进行起诉,或者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认为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以弥补可能出现的错误。第二,加强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第三,加强法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可设置法院对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形式审查程序,这既是诉讼程序完善和自治的需要,也是法院司法终结性的内在要求。在审查程序的构建上,法院着重审查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合法性”,而对属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法院则不应干涉。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春 336300)
其他文献
摘 要:“扒窃”作为典型的“非数额型盗窃”, 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实务界莫衷一是。直面并研究、破解这些难题,对处理以“扒窃”为代表的非数额型盗窃十分必要。本文拟从“扒窃”的刑法界定着手,研究“扒窃”特殊形态的定性,思考“数额”在“扒窃”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试图厘清“扒窃”定性的司法适用,意企对以“扒窃”为代表的非数额型盗窃的司法适用有所贡献。  关键词:扒窃;刑事可罚性要件;数额  一行为只有符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侵权责任。但关于该条款中的侵权责任人是谁?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责任主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形。  一、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时案件的基本特点  由众多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时案件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责任主体模糊。该类案
期刊
一、亲告罪的概念和特征  亲告罪,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产生犯罪事实后,国家发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或起诉是其法定职责。但理论界通说认为,亲告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名誉,立法允许亲告犯的存在,在某种条件具备情况下即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产生限定功能。我国《刑法
期刊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以抗诉为主体,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框架内的全面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以及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开展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  一、民行检察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价值定位  摆正位置、服务大局是做好民行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重刑事轻民事”的观念制约了民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期刊
审判人员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较之一般人,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产生更为负面的影响。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赋予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能和任务,对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如何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进
期刊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公信力建设是当前严峻社会形势下,特别是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紧迫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之路。  一、信息化发展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影响  互联网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社会的利益表达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
期刊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补充,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如何正确地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罪名、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探析,寻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能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又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  关键词:指定居所;适用;执
期刊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
期刊
一、我国法律关于卧底侦查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一)卧底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卧底侦查是指经过特别挑选的国家侦查人员,隐藏其原有身份,以虚构的或者是某种特殊的身份作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从而长期潜伏于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环境中,秘密收集证据或情报的侦查方式。卧底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为“特情”。  (二)卧底侦查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其无
期刊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程某与原配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程某在漳州市区一家茶叶店喝茶时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随后感情急剧升温,并开始同居,但程某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起初张某的母亲不同意他们来往,直至2011年3月初,张某怀上了身孕,张母见已成事实,只好同意他们结婚。  为了忽悠女友和未来的丈母娘,程某邀请张某拍了婚纱照,为了表示两人的亲密,程某与张某在朋友、邻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