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被害人能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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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程某与原配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程某在漳州市区一家茶叶店喝茶时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随后感情急剧升温,并开始同居,但程某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起初张某的母亲不同意他们来往,直至2011年3月初,张某怀上了身孕,张母见已成事实,只好同意他们结婚。
  为了忽悠女友和未来的丈母娘,程某邀请张某拍了婚纱照,为了表示两人的亲密,程某与张某在朋友、邻居面前总是以老公、老婆相称。然而,丈母娘还是一直要看结婚证。
  无奈之下,2011年3月,程某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人员,将自己和张某的照片及个人信息提供给对方,从而得到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该证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的二枚伪造的公章。
  后来,张某将该结婚证拿到民政局去办理相关事宜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是假结婚证,遂案发。
  2014年8月12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婚案属自诉案件,只取自己提供相关证据,并自己到法律提起刑事自诉,其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取证,也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婚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般人们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重婚案属自诉案件,许多人便认为这类案件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并由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一些重婚案的受害人想指控对方,却因自身的能力和法律的限制,而难以搜集到确凿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有的受害人最终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而放任对方的不法行为。
  甚至有的公安人员也误认为重婚案不是公诉案件,不是自己行使侦查权的范围(上述该案公安人员接案后,曾咨询本人,问可否行使侦查权帮助被害人取证,可否刑事立案侦查),对受害人要求帮助取证而予以回绝。
  其实,重婚案虽属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要求举证责任由被害人提供,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对取证有困难或个人原因难以取证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受理并协助取证。
  其中有《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于重婚案件这样规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规定,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虽然重婚罪的追诉权由被害人行使,但检察机关同样可以提公诉,但对重婚罪的起诉,不是行驶所谓的“追诉权”。这种诉权不是代表国家行驶所谓的“追诉权”。
  在重婚案件的起诉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制度,对于以公诉方式诉讼的,被害人的控告或者其他公民的举报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当然,如果被害人自己有足够的证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婚姻非同儿戏,我国是禁止重婚的,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害人可以在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司法部门求助,寻求法律的保护,对重婚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姑息纵容对方的重婚行为。
  在此提醒,公民应遵守我国的婚姻制度,恪守婚姻道德;被害人也应学会用法律自我维权,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重婚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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