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六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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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职务犯罪预防与国家整体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的整体发展上,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民素质得到了质的飞跃,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职能转换、国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都面临严峻挑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适应我国国家整体发展的要求,全面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思想。而在这项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能的完善中,不仅涉及法律的事后监督问题,还涉及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响应的制度上和思想观念上的职务犯罪预防,将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终是要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靠检察职能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要准确定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扎扎实实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职能。在新时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能,同检察机关的办案结合起来,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
  三、职务犯罪预防与人大、政协的关系
  各级人大是产生同级“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关,同时人大和政协也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议事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赢得必要的支持,接受他们代表人民对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首先要主动让人大、政协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和意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作为人民群众的议事机构,在各种议事活动中均提出对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要求。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检察职能的必然发展,是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环节,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工作。也是创建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的重要举措;其次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赢得他们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不仅要主动向他们汇报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程和效果,还要认真听取人大、政协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预防调研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的同志一起参加,多方位地听取意见,掌握情况。这样的做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权威性,也促进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密切了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这一全局性工作的联系和沟通。
  四、职务犯罪预防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是在时刻关心的。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在检察工作中注重以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打消人民群众心目中因为长期以来少数政府官员中的腐败分子的丑恶罪行对他们造成的不正常心理:平时对政府官员普遍存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负面心理;一旦有事要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想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请客送礼。要站在改变社会风气的高度,从法制预防宣传的角度,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经济内涵,表明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义务和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代议机构产生政府机关的权利,以及依法向国家纳税,享受政府机关的各项服务。要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行使自己作为公民,当家作主积极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自己早日拥有一个法治、安宁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对当前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要使得人民群众放弃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从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实例和预防发展两个方面,培养和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遏止职务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于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解答,保证和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违法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职务犯罪预防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政府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部门是人民关注的焦点,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当然重点。如何做好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整个预防工作的重点、难点。因为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依法规范,这就必然地要触及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和权力利益。因此,做好这项预防工作要处理好和行政机关的业务关系,充分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三步走”的策略:首先要根据已经查处的案件事例,有的放矢地采取职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悔罪说法、参观监狱等劳改场所等活动进行反面教育警示,进行事后预防,从职务犯罪的打击对象的严重后果的震慑力上,使人“不敢贪”;结合办案和反贪实践,对行政机关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进行及时的整改,以案件总结会和《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保证反贪工作“查处一个案,挽救一大片”,使得其他人无法利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人“不能贪”;另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所要求的改革,通过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巨大转变——政府机构的科学定编定员,弱化微观干预,强化宏观调控,从权力干预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就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监督: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原则,结合行政制度的改革,着力推行公开行政,民主监督,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打破行政机关权力操作的“黑箱”,比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政府预选制度的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改革,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制度的建立,都要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监督行政机关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以此推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使行政过程和政府行为变成“阳光作业”。使得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阳光作业”中养成服务意识,加深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使人“不想贪”。
  六、职务犯罪预防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只有做到深入持久,方能收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因此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不仅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而且要注意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正面典型,对主动顺应改革,积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调研宣传,为其他相关单位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学习典型,以此来推动行业预防和整体预防,争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动。要结合检务公开,积极介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推动全社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总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同时也应当看到,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难题,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还没有找到“灵丹妙药”。要做好这项工作对预防人员是一个新的考验,可以说任重道远,需要耐心地探索、不断地创新。谨以个人的一点心得,供大家参考,以求抛砖引玉,以求指正。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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