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威慑”执行网络 让“老赖”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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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由于一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执行的司法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司法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对此,各地法院均加大反制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为巩固这一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初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以“反规避执行”为主题的专项行动。漳浦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开展这一专项执行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一、漳浦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从年初开始就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反规避执行”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构建起集舆论、查控、制裁等多举措为核心的执行威慑网络,有效地推动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我院共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376次,实施查封、扣押、拍卖及冻结、划拔等执行行为794人(次),司法拘留37人(次)。2011年我们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受理执行案件共计1024件,执结1014件,执结率为99%,实际执行到位率为95.8%,执行标的额达人民币43718122元,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二、漳浦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具体做法
  (一)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营造专项活动内外舆论声势
  一是广泛发动周密部署。我院及时出台《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邀请县委政法委和人大主要领导出席专题动员大会。并通过全院例会、庭务会进行再部署、再强调,要求班子成员包案负责,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与协调;要求执行局干警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执行新方法、新举措,争取专项活动有力度、有成果;要求其他庭室干警,立足本职,积极配合,完善后勤保障。在实施阶段,我院还实行审委会专项例会制,对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反规避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做法在全院进行通报,切实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强化宣传浓厚氛围。就反规避执行活动的进展、成果及典型案例,组织信息员向《人民法院报》、《闽南日报》、《海峡都市报》等媒体投稿,并与漳浦县电视台开展合作,邀请记者跟踪执行全过程,制作《执行动态》在县电视台新闻节目播出。此外,我院还结合下乡执行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来开展“执行送法下乡”活动12次,分发宣传材料1676份。此举,既增强群众的守法、尊法意识,也敦促了一大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多管齐下联动互补,提高执行财产查控效果
  1、受理案件即收即查。为避免过去部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转移财产的情况,我院对新受理的执行案件提前开展财产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采取先行查封、冻结等手段,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建立高效的查询机制。从2007年开始,我院即指派两名执行人员专职与县区公安局及派出所、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建立固定联系点和联络人。2011年以来,经过不断地拓展,类似“对点”联系网络已基本完善,覆盖各主要联动机构,并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财产查控成功率。
  3、发挥执行联络员优势。针对我院历年来执行积案久执不结的状况,我们充分发挥现有全县356名执行联络员身处一线,人缘广、地缘熟、社会威望高的优势,为我院执行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及协助。2011年以来我院执行联络员共配合协助执行487人(次),配合促成和解232件,配合送达有关法律文书455人(次),配合化解突发事件4起。
  (三)大胆适用刑事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院主动提请县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联动,依法大胆适用制裁手段。对规避行为,我院既做到一经发现,绝不手软,不受外界干扰,对潜在的规避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做到不以罚代执,灵活处理,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2011年以来,我们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契机,先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拒执罪”案件20件,已结6件,被判刑6人。
  三、反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规避执行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一是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二是外出躲债;三是假离婚,假析产;四是假诉讼、假破产;五是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六是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
  造成规避执行的原因很多且非常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存在着能拖则拖的心理;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三是部分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流动打工,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四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载措施不力;五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 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立审执配合不畅等,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进一步完善反规避执行对策建议
  我院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新形势下规避执行的手段日趋多样化,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更多执行方式方法,强化执行人员队伍管理和素质提升,强化反规避执行制度及相关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完善反规避执行对策建议:   (一)实行执行案件分类管理。一是实行立案评估。在立案审查的同时开展执行可行性分析,将案件操作程度分不同等级,并向原告方充分释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动员原告方尽可能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旦原告申请,则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打好基础;二是实行分组负责制度。在执行局设立数个执行小组和内勤组,分别负责不同片区案件执行和内务事宜,达到集约办案、专业执行的效果;三是排查重点案件优先执行。依据不同的规避手段将案件分类汇总,排查出各分类中典型、影响大和涉执信访的案件进行重点优先执行,有效推动类似案件的执结。
  (二)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当前各地法院已先后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并设立快速应急分队或小组。因此,应进一步整合执行力量资源,协调法警、协警和行装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统一执行行动。特别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强化了对各类执行线索的快速查处和应对,重点对被执行人出境、高消费、转移财产等进行限制和控制,进一步挤压“拒执人”生存空间,以快速促实效。
  (三)试用悬赏执行措施。在申请执行人的自愿的前提下,就部分案件向社会和相关村组织、居(村)委会公开曝光,悬赏执行,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给予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他们进行保密。此举可以起到有效地震慑和督促执行的作用,确保执行标的到位率的有效提升。
  (四)强化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要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要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有效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同时法院要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进一步密切合作,加强联动执行,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同时,对规避执行案件,必要时进行严厉重点打击。要强化民事制裁措施,对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执行行为,要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及时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有效减少或避免发生规避执行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加强立法,完善规避执行的反制机制。当前我国反规避执行制度相对简单且尚未完全成型,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规避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财产调查制度、悬赏举报制度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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