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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行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做好工程造价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措施。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对工程的造价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中分析了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特点,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进行探讨,目的在于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措施
工程的招投标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的,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定最终中标价格的活动,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研究,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现招投标双方共同赢利的目的。
1.我国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特点
1.1招标方式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在于确定投标人的办法不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邀请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而公开招标则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来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投标人的数量较多,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一般都要求8个以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数量没有限制。相对来说,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比较激烈,能够充分发挥各个投标人的优势进行投标,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1.2合理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的选择有两个基本准则:一是最大限度符合招标人的要求;二是不能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情况下报价最低。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只要工期、质量等情况得到保证的条件下,业主总是会选择低价者。所谓“低价中标”中的低价并不是数量上的“绝对的低价”,也不是采用低价去投标、而以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同样条件下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格,即“合理低价”。但现实中缺乏判定低于成本报价的有关规定与标准,更没有确定控制的底线标准。
1.3评标标底范围内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底,也就是复合标底,是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主计算出的二次标底。在实际操作中,多用于在综合评估法。但近年来,由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广泛应用,有些招标人便把评标标底引入到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即在评标标底的一定范围内选取最低报价的方法。但这种评标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很容易出现招标失败的问题。原因是,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有一些投标人往往想方设法压低报价,这就使多个投标人的报价有高有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的评标标底计算后,其范围区间内的投标报价可能只有1、2家,更有甚者,出现评标标底范围内无投标报价的情况,致使招标失败,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受到损失。在评标标底中家数过少时,使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范围过下,从而使招标人无法选择出报价较低的投标人,这样就使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以上所述,评标标底的引用使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可能失去原有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使用,而控标线的应用解决了经评审最低价法中的多个问题,并且,这种方法还有完善的空间,应在广泛使用的同时,多加研究。
1.4多种投标报价计分方法并存
目前,我国多种报价投标计分方法并存,包括报价衡量值比较法,预算成本比较法、低价比较法等。这些方法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比如衡量值比较法通常运用于工期较短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预算成本比较法运用于工期较短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低价比较法则多运用于技术简单,利润高的项目。
1.5造价管理机构职能分离制度
我国的造价管理采用的职能分离制度,由政府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各种材料的价格信息;造价咨询单位则专门负责编制和审查标底,业主或者招标代理监督编审的全过程,并有权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而代理机构的评标定标过程则由招标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1.6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两大类: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前者是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也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比如机电产品招标中的综合评价法等。
2.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
2.1开标方式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工艺简单的招标项目宜采用一步制开标,可节省评标费用;在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招标时则宜使用两步制开标,即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招标人首先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筛选,淘汰一批技术不过关的投标方案,之后投标单位针对投标人的技术资料进行综合平衡制定新的招标书,投标人根据新招标书的技术要求进行第二次投标报价,招标人对第二次报价进行商务、技术审核评比,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2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客观需要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评标委员会结合工程实际对每个投标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比,作出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于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是否为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补正的机会等。在评标过程中,往往发生个别评标专家控制全局,其他人只是附和的现象而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2.3提高经济管理人员地位
工程造价合理与否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若投标单位只重视技术,忽略经济费用,势必造成投资效益下降;而只重视经济费用,施工中只是一心一意降低工程造价,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因此为了能够加强造价管理,则要使工程造价人员参与施工管理,对动态的工程造价能够及时的进行分析比较,积极掌握反馈造价信息,把费用与技术统一起来,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4发包形式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前要考虑是采用总承包签订总承包合同还是专业分包分别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假如项目投资巨大,并且专业项目较多,但本单位的专业管理能力较差,则应该考虑选择总承包的形式。可避免由于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工程质量等现象。
2.5合同类型的选定
投标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在实际工程结算过程中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利益风险。因此合同类型成为决定双方利益的重要因素。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6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同时也是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各项条款,对业主及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以及以及后期施工阶段都有约束力。
2.7设立最高限价
由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即拦标价。最高限价应在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计价规定并掌握较多的该区域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进行规定,最高限价应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最高限价的设立,既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在该工程上的财务尺度,淡化标底的唯一性,促使投标企业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可以防止串标、围标和陪标,恶意抬标现象的发生,最高限价也可以为最终结算提供依据。
2.8坚持合理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标底仅作为评标的价格尺度。
根据《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我们可以把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相应的税金等不参与竞争的费用作为直接成本;把措施费、施工管理费、财务费和利润作为间接成本,因此编制标底时就必须给出一个直接成本价,上限为标底价,即不低于直接成本的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
2.9重视询标
在评标过程中的询标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综合单价组成、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准确、缺项漏项的部分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询标可排除投标人的非实质性、欺骗性、以及或高或低的不合理报价,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
3.结语
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造价的控制,通过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实施造价控制,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章洁.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
[2]朱煜,郭盛.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02).
[3]朱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J].探讨与研究,2012,(03).
【关键词】 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措施
工程的招投标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的,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定最终中标价格的活动,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研究,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现招投标双方共同赢利的目的。
1.我国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特点
1.1招标方式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在于确定投标人的办法不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邀请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而公开招标则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来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投标人的数量较多,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一般都要求8个以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数量没有限制。相对来说,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比较激烈,能够充分发挥各个投标人的优势进行投标,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1.2合理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的选择有两个基本准则:一是最大限度符合招标人的要求;二是不能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情况下报价最低。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只要工期、质量等情况得到保证的条件下,业主总是会选择低价者。所谓“低价中标”中的低价并不是数量上的“绝对的低价”,也不是采用低价去投标、而以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同样条件下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格,即“合理低价”。但现实中缺乏判定低于成本报价的有关规定与标准,更没有确定控制的底线标准。
1.3评标标底范围内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底,也就是复合标底,是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主计算出的二次标底。在实际操作中,多用于在综合评估法。但近年来,由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广泛应用,有些招标人便把评标标底引入到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即在评标标底的一定范围内选取最低报价的方法。但这种评标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很容易出现招标失败的问题。原因是,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有一些投标人往往想方设法压低报价,这就使多个投标人的报价有高有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的评标标底计算后,其范围区间内的投标报价可能只有1、2家,更有甚者,出现评标标底范围内无投标报价的情况,致使招标失败,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受到损失。在评标标底中家数过少时,使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范围过下,从而使招标人无法选择出报价较低的投标人,这样就使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以上所述,评标标底的引用使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可能失去原有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使用,而控标线的应用解决了经评审最低价法中的多个问题,并且,这种方法还有完善的空间,应在广泛使用的同时,多加研究。
1.4多种投标报价计分方法并存
目前,我国多种报价投标计分方法并存,包括报价衡量值比较法,预算成本比较法、低价比较法等。这些方法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比如衡量值比较法通常运用于工期较短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预算成本比较法运用于工期较短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低价比较法则多运用于技术简单,利润高的项目。
1.5造价管理机构职能分离制度
我国的造价管理采用的职能分离制度,由政府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各种材料的价格信息;造价咨询单位则专门负责编制和审查标底,业主或者招标代理监督编审的全过程,并有权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而代理机构的评标定标过程则由招标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1.6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两大类: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前者是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也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比如机电产品招标中的综合评价法等。
2.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
2.1开标方式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工艺简单的招标项目宜采用一步制开标,可节省评标费用;在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招标时则宜使用两步制开标,即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招标人首先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筛选,淘汰一批技术不过关的投标方案,之后投标单位针对投标人的技术资料进行综合平衡制定新的招标书,投标人根据新招标书的技术要求进行第二次投标报价,招标人对第二次报价进行商务、技术审核评比,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2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客观需要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评标委员会结合工程实际对每个投标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比,作出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于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是否为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补正的机会等。在评标过程中,往往发生个别评标专家控制全局,其他人只是附和的现象而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2.3提高经济管理人员地位
工程造价合理与否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若投标单位只重视技术,忽略经济费用,势必造成投资效益下降;而只重视经济费用,施工中只是一心一意降低工程造价,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因此为了能够加强造价管理,则要使工程造价人员参与施工管理,对动态的工程造价能够及时的进行分析比较,积极掌握反馈造价信息,把费用与技术统一起来,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4发包形式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前要考虑是采用总承包签订总承包合同还是专业分包分别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假如项目投资巨大,并且专业项目较多,但本单位的专业管理能力较差,则应该考虑选择总承包的形式。可避免由于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工程质量等现象。
2.5合同类型的选定
投标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在实际工程结算过程中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利益风险。因此合同类型成为决定双方利益的重要因素。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6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同时也是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各项条款,对业主及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以及以及后期施工阶段都有约束力。
2.7设立最高限价
由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即拦标价。最高限价应在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计价规定并掌握较多的该区域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进行规定,最高限价应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最高限价的设立,既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在该工程上的财务尺度,淡化标底的唯一性,促使投标企业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可以防止串标、围标和陪标,恶意抬标现象的发生,最高限价也可以为最终结算提供依据。
2.8坚持合理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标底仅作为评标的价格尺度。
根据《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我们可以把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相应的税金等不参与竞争的费用作为直接成本;把措施费、施工管理费、财务费和利润作为间接成本,因此编制标底时就必须给出一个直接成本价,上限为标底价,即不低于直接成本的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
2.9重视询标
在评标过程中的询标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综合单价组成、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准确、缺项漏项的部分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询标可排除投标人的非实质性、欺骗性、以及或高或低的不合理报价,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
3.结语
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造价的控制,通过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实施造价控制,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章洁.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
[2]朱煜,郭盛.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02).
[3]朱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J].探讨与研究,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