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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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林业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一是部分林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林业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不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少数林业干部职工攀比思想严重。当遇到手中有权力有敛财机会的时候,便不顾党纪国法和国家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有的乡镇林业站人员与木材经营老板相互勾结,放任违法。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后,竟然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受当事人的钱物,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法制观念淡薄由此可见一斑。二是职责意识不强,执法能力较差。基层林业单位,地处偏远,条件艰苦,恶劣的工作环境,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在一线工作的林业人员大多综合素质不高,与履行的职责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基层林业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艰苦的工作环境,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差,心里就失去平衡,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涉及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很多,有些林业干部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如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马头镇林业站个别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荒山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分不清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较差。
  (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缺乏制衡。林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在林业权力运行中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下级因为怕得罪上级而不敢监督,而单位内部监督缺失,上级对下级单位主要进行工作指导,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力度。首先是单位内部监督缺失,有的林业工作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都是站长说了算,有的搞暗箱操作,站内其他人员无法干涉,监督制约严重缺失。二是纵向督查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林政执法监督不力,对基层单位负责人权力的行使,几乎没有经常性的监督,导致他们在权力运行中随心所欲,有些林业站有失职、渎职问题,而上级林业部门却只看所谓的“能力”,所谓的“经济效益”,有时以所谓“关心”“爱护”干部职工为由,对基层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以软。三是财务管理方案不科学,经费保障机制滞后,长期以来,乡镇林业站的经费保障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林业部门从收取的林业规费中自行解决,林业系统人员多、开支大,林业局为了多创收,林业局对林业站采取税费征收定任务,且征收任务与职工待遇挂钩,超任务按一定比例奖励的财务管理方案。只解决人员工资,公用经费解决很少,还有50%的职工的津补贴由林业站自行解决。这样以来,一些林业站为了自身生存和工作正常运转,便“靠山吃山”,想办法搞钱,就一味地只追求经济利益,只强调收到税费就了事,收费后就放任监管或隐瞒不报,至法律于不顾,违法办事,甚至走向犯罪。
  (三)制度缺陷和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必须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制度,这些工作长期以来林业局没有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采伐监管缺乏可操作性,林业站发证后,不能掌握他们的采伐时间,目前采伐工具较为先进,一天内可以砍伐上百立方米,林业人员当天不在现场,就可能出现超数量超面积采伐,伐中检查作用很难有效发挥,采伐监督不到位,就可能涉嫌失职渎职。另一方面,林业执法相对处于弱势,一些不法分子不把林业执法人员放在眼里,钻林业站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空子,公然滥伐森林,这些年我县对涉林犯罪打击不力助长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我县对涉林刑事案量刑较轻,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合力,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一定程度上加大涉林渎职犯罪的发案率,此外我县有些乡镇为发展经济,在开发果业、修建公路、建设开发区等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大面积砍伐林木或征占用林地,在这种有法不依的行政干预面前,林业执法显得软弱无力,使林业人员淡化了依法行政意识,催生了渎职犯罪。
  四、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好法制教育,狠抓渎职犯罪预防。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所有林业执法人员,系统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突出重点学习滥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的学习,我们林检部门出面协调检察院渎侦部门,来为林业执法人员上法制课,以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说法,组织学习《预防涉林渎职犯罪手册》,把预防渎职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更多的林业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在往后工作中能正确的履职用权。
  (二)建立健全林业执法制度,加强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的林木采伐全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采伐申请审核、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控,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制度,并责任到人,制定奖罚制度,分工具体,责任分明,杜绝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林业站的行政处罚权限,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林业基层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行驶处罚权,林业局对各林业站呈批的行政案件,多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案件实情,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明确案件移送责任部门、责任人及移送期限,及时将案件向森林公安局移送,并抄送林业检察。对逾期不移送刑事案件的,明文规定将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局纪检、监察要设立林政执法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同时加大对林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绝不能认为渎职犯罪是因公家的事而犯,对危害性认识不深,许多人对渎职犯罪恨不起来,处理不到位,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渎职犯罪的震慑力,构筑林政执法人员“不敢为”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预防涉林职务犯罪要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就必须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思想和业务能力,建立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二是要切实改善基层林业站的工作条件和职工福利待遇。今年我县林业制度改革,基层林业站下放乡(镇)管理,并且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有了保障,但基层林业人员待遇偏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争取保证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发放,尽可能的保障林业站的办公经费及职工待遇,基本上解决林业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逐步改变各林业站税费征收任务与职工待遇挂钩的做法,以减轻林业站工作上的压力。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新宁 4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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