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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全世界没有这样的逻辑。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今年11月1日零时进行,这对那些“超生”父母来说可不是什么福音。目前各地的政策表明,在人口普查中“超生”的孩子户口可以落,而社会抚养费却不能免。
早在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有些地方进一步明确,所谓较低标准乃是按照超生父母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一“较低标准”看似优惠,但对于一项缺乏合理性的行政收费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2002年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者的罚款也由此正式转正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收费。计划生育罚款要“转正”,乃是因为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合适。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者不得罚款,但可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考虑到牟利冲动,政府实质上并不想放弃这项收入,然而又不能继续违背法理,于是就为这笔收入寻找合理性的理由。
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冠冕理由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超生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又是哪些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生育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即便是超生,也不过是在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超生会侵犯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吗?显然,超生的孩子还是由其父母来抚养,不需要牺牲其他家庭的孩子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直非常缺乏。实际上孩子们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在政府巨大的公共服务欠账面前,“超生孩子侵犯其他孩子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显然是个伪命题。而事实上,超生孩子的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的孩子当然也一样享有各种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政府实际上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看成了一项负担。这反映了政府基于经济人的定位而对公民利益的算计。而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是全球没有这样的逻辑。
实际上,一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府不可能意识到,超生更重要的原因恰恰是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匮乏,社会因此选择“养儿防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生育率较低,而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普遍低下,多生孩子便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替代方案。
这些年来中国城市人口生育率低于农村,不仅仅是因为政策处罚更加给力,而是政府向市民提供的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远远优于农民。因此,中国的人口政策需要思路的根本调整。
有些人认为,考虑到资源限制,一个国家对人口的承受力有限。这种封闭性思维把人口看成发展的负担。持此论调者不但看不到科技进步在解决资源问题上的巨大潜力,而且也看不到中国近20年来的发展实质上正是依靠人口红利,而全球贸易也足以弥补自然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
近30年来中国人口并未停止增长,而国家经济实力增强,正说明一个国家公民发展权的保障不是依靠剥夺其他公民生育的权利,而是通过政治与经济的开放与改革,通过还权于民来实现的。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今年11月1日零时进行,这对那些“超生”父母来说可不是什么福音。目前各地的政策表明,在人口普查中“超生”的孩子户口可以落,而社会抚养费却不能免。
早在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有些地方进一步明确,所谓较低标准乃是按照超生父母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一“较低标准”看似优惠,但对于一项缺乏合理性的行政收费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2002年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者的罚款也由此正式转正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收费。计划生育罚款要“转正”,乃是因为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合适。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者不得罚款,但可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考虑到牟利冲动,政府实质上并不想放弃这项收入,然而又不能继续违背法理,于是就为这笔收入寻找合理性的理由。
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冠冕理由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超生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又是哪些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生育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即便是超生,也不过是在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超生会侵犯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吗?显然,超生的孩子还是由其父母来抚养,不需要牺牲其他家庭的孩子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直非常缺乏。实际上孩子们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在政府巨大的公共服务欠账面前,“超生孩子侵犯其他孩子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显然是个伪命题。而事实上,超生孩子的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的孩子当然也一样享有各种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政府实际上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看成了一项负担。这反映了政府基于经济人的定位而对公民利益的算计。而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是全球没有这样的逻辑。
实际上,一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府不可能意识到,超生更重要的原因恰恰是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匮乏,社会因此选择“养儿防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生育率较低,而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普遍低下,多生孩子便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替代方案。
这些年来中国城市人口生育率低于农村,不仅仅是因为政策处罚更加给力,而是政府向市民提供的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远远优于农民。因此,中国的人口政策需要思路的根本调整。
有些人认为,考虑到资源限制,一个国家对人口的承受力有限。这种封闭性思维把人口看成发展的负担。持此论调者不但看不到科技进步在解决资源问题上的巨大潜力,而且也看不到中国近20年来的发展实质上正是依靠人口红利,而全球贸易也足以弥补自然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
近30年来中国人口并未停止增长,而国家经济实力增强,正说明一个国家公民发展权的保障不是依靠剥夺其他公民生育的权利,而是通过政治与经济的开放与改革,通过还权于民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