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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着网络与科技的发展,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不仅给我们的经济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渐渐涉入人们的生活之中。作为青少年在没有得到合理约束的情况下接触网络,更加容易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因此许多打着“网戒中心”口号的机构顺势产生。本文以臭名昭著的杨永信“网戒中心”为例,浅谈在网戒中心这一案例中,网戒中心的存在是否合理合法,当未成年人的权力受到侵害,而监护人不能很好的承担自己的责任时,应当借鉴西方经验,引入国家公权力,加强公权力的管理和干预,更好的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力制度以及相应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力;维护
一、社会现状
以网瘾是近几年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疾病,发展迅速,网络游戏会像无形的病毒一样吞噬人的大脑和意识。同时,在被杨永信收治的染上”网瘾“的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除了普通的偷窃、抢劫和嫖娼,还包括聚集2000人斗殴、贩毒,组织卖淫等恶性刑事犯罪。这些少年并未进入相应的监狱、少管所进行管教,也未经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而是在杨永信所领导的临沂网戒中心的教育下表示心革面重新做人。临沂网戒中心在单方面认可其“痊愈”之后并未将此类重大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直接批准出院走上社会。然而在2009年,该中心被停业查办,其中曝光其所违规敛财8100万,其中涉及到了该中心的违规设立、违法经营、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持续性体罚、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而就是这样一个惨无人性的网戒中心,竟是隶属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旗下,并得到相应官方机构的支持与鼓励。这一网戒中心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没有广大媒体与群众的监督与关注下曝光于世,究竟有多少人正在网戒中心接受着惨无人道的“治疗”。
二、网戒中心的责任分析
(一)大多数网戒中心的设立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资质认证,国家暂未发行关于设立网戒中心的相关条文,因此网戒中心大都挂靠在医院的旗下,号称其为医疗机构,那么作为医疗机构当然作为解决患者的病情而存在,网瘾中心里的患者大多是以“网瘾”作为诊断依据,而“网瘾”在医学上不能作为一个病情来进行治疗,而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那么作为主要医疗手段的电击疗法就不能得到运用,且在案件中,许多家长事实上都是因为无法管束子女而送去所谓的网瘾中心,在经过“治疗后”,其子女对父母跪下认错、洗心革面都是因为屈服于网戒中心的暴力手段,而不是因为“治疗成功”。在某种角度上说,家长成为了这种机构存在主要推动力并成为将自己的子女陷入暴力下的刽子手。
(二)网戒中心应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其一,非法经营罪,由上文(一)进行解释,这里便不多加赘述;其二,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杰中心的治疗医生以及教官负责人对被管理人的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目的,但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故意。其三,诈骗罪,网戒中心都给受害人诊断以“网瘾”而进行电击治疗,给其以精神方面的药类进行治疗,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伤害,对其心理带来的创伤更是无法弥补的。
(三)在网戒中心与监护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网戒中心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并享受着一些属于监护人的权力,如网戒中心的权利:一、检查学员心态的权利。二、要求学员配合的权利。三、限制网络使用的权利等,并承担着如下义务:一、保证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义务。二、保障学员人格权。三、保障学员活动自由的义务等。网戒中心与监护人所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合同约定的都是一些基本的人格权和人身权,这些本是法律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却约定在了合同中,这事实上是网戒中心给与自己管理约束权力职能无限放大的方式,这实属超出了边界,应当受到经济法和合同法的规制。
(四)对于未成年人权力保护建议和制度建设
(一)对于网瘾中心的设立需要进行各方各面的审查。对于网戒中心的设立条件需要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资质认定文件,并且对已经存在并运行中的网戒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取缔。国家应当以公权力介入到“网戒中心”这一灰色地带中,而不再将其交给市场去调节,因为伴随着市场效应产生的网戒机构大多会为了追逐利益趋之若鹜而忽视最初成立的目的。“网瘾”好比“毒瘾”一样,虽然看似是对自身健康的破坏,但实际上它所破坏的有时不仅仅是一个身体,更是一个家庭希望。因此,国家应当成立一个专业机构,像戒毒所一样,将网瘾或问题少年纳入到这个管理机构之中去,弥补我国对于网戒机构设立及监管缺失的漏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一代的茁壮健康的成长。
(二)消费者要学会合理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消费者与网戒中心所订立的合同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为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应当为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并设置举报热线,并不定时对该类机构进行抽查,当被涉及暴力性行为时即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完善监护人权责制度。在这一案件中,大多数是由于家长家教不力,因此将子女送入此种机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网瘾,更是为了让此种机构代替帮助自己管理子女,而当其子女在机构受到暴力而向父母求助时,得到的却是父母的拒绝,就算屈服于暴力而向父母妥协,事实上,也不是由于治疗机构为其真正的治疗了“网瘾”,而大多数是由于屈服于暴力,并没有真正的做到帮助未成年人重塑人格重建价值观。
(四)国外经验借鉴。可以借鉴美国某网瘾治疗中心,参与到网瘾中心的人们被安排以下活动:每日上午参与室内或室外活动,类似于日常起居中的一些事项,比如清扫房间、喂养小动物等,而下午则组织参与者进行交流并分享心得。总而言之,国外网瘾治疗中心的治疗方向主要在于重塑人格,从日常生活中进行感化,相比中国的偏暴力式治疗手段,国外的网戒中心主要在于重塑网瘾者的价值观,其手段更加柔和人性化,真正做到尊重被治疗者的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我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刘明银.战网魔[M].作家出版社,2008
[2]于沛鑫.网瘾戒除与青少年权力的刑法保护[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5
[3]王笛冰.网瘾戒治机构的监管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6
[4]顾俊.网瘾治疗中未成年人权利缺失[J].文汇报,2009.9(5)
[5]林艳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讨论与完善构想[J].东南学术,2013.03
[6]曹培忠,周艳波.未成年人监护,一个应有公权监督的法律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7).
[7]徐燕.法律视野中的未成年人保护[J].中国人大,2010,(7).
[8]王洪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5).
[9]王玉香.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构建[J].中国青年研究,2013,(4).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以杨永信“网戒中心”为例 项目编号:CX2018SP250)资助
作者简介
马冰洁,女,1994年,宁夏,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方向;毛亚丽,女,1996年,重庆,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力;维护
一、社会现状
以网瘾是近几年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疾病,发展迅速,网络游戏会像无形的病毒一样吞噬人的大脑和意识。同时,在被杨永信收治的染上”网瘾“的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除了普通的偷窃、抢劫和嫖娼,还包括聚集2000人斗殴、贩毒,组织卖淫等恶性刑事犯罪。这些少年并未进入相应的监狱、少管所进行管教,也未经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而是在杨永信所领导的临沂网戒中心的教育下表示心革面重新做人。临沂网戒中心在单方面认可其“痊愈”之后并未将此类重大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直接批准出院走上社会。然而在2009年,该中心被停业查办,其中曝光其所违规敛财8100万,其中涉及到了该中心的违规设立、违法经营、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持续性体罚、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而就是这样一个惨无人性的网戒中心,竟是隶属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旗下,并得到相应官方机构的支持与鼓励。这一网戒中心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没有广大媒体与群众的监督与关注下曝光于世,究竟有多少人正在网戒中心接受着惨无人道的“治疗”。
二、网戒中心的责任分析
(一)大多数网戒中心的设立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资质认证,国家暂未发行关于设立网戒中心的相关条文,因此网戒中心大都挂靠在医院的旗下,号称其为医疗机构,那么作为医疗机构当然作为解决患者的病情而存在,网瘾中心里的患者大多是以“网瘾”作为诊断依据,而“网瘾”在医学上不能作为一个病情来进行治疗,而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那么作为主要医疗手段的电击疗法就不能得到运用,且在案件中,许多家长事实上都是因为无法管束子女而送去所谓的网瘾中心,在经过“治疗后”,其子女对父母跪下认错、洗心革面都是因为屈服于网戒中心的暴力手段,而不是因为“治疗成功”。在某种角度上说,家长成为了这种机构存在主要推动力并成为将自己的子女陷入暴力下的刽子手。
(二)网戒中心应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其一,非法经营罪,由上文(一)进行解释,这里便不多加赘述;其二,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杰中心的治疗医生以及教官负责人对被管理人的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目的,但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故意。其三,诈骗罪,网戒中心都给受害人诊断以“网瘾”而进行电击治疗,给其以精神方面的药类进行治疗,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伤害,对其心理带来的创伤更是无法弥补的。
(三)在网戒中心与监护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网戒中心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并享受着一些属于监护人的权力,如网戒中心的权利:一、检查学员心态的权利。二、要求学员配合的权利。三、限制网络使用的权利等,并承担着如下义务:一、保证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义务。二、保障学员人格权。三、保障学员活动自由的义务等。网戒中心与监护人所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合同约定的都是一些基本的人格权和人身权,这些本是法律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却约定在了合同中,这事实上是网戒中心给与自己管理约束权力职能无限放大的方式,这实属超出了边界,应当受到经济法和合同法的规制。
(四)对于未成年人权力保护建议和制度建设
(一)对于网瘾中心的设立需要进行各方各面的审查。对于网戒中心的设立条件需要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资质认定文件,并且对已经存在并运行中的网戒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取缔。国家应当以公权力介入到“网戒中心”这一灰色地带中,而不再将其交给市场去调节,因为伴随着市场效应产生的网戒机构大多会为了追逐利益趋之若鹜而忽视最初成立的目的。“网瘾”好比“毒瘾”一样,虽然看似是对自身健康的破坏,但实际上它所破坏的有时不仅仅是一个身体,更是一个家庭希望。因此,国家应当成立一个专业机构,像戒毒所一样,将网瘾或问题少年纳入到这个管理机构之中去,弥补我国对于网戒机构设立及监管缺失的漏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一代的茁壮健康的成长。
(二)消费者要学会合理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消费者与网戒中心所订立的合同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为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应当为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并设置举报热线,并不定时对该类机构进行抽查,当被涉及暴力性行为时即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完善监护人权责制度。在这一案件中,大多数是由于家长家教不力,因此将子女送入此种机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网瘾,更是为了让此种机构代替帮助自己管理子女,而当其子女在机构受到暴力而向父母求助时,得到的却是父母的拒绝,就算屈服于暴力而向父母妥协,事实上,也不是由于治疗机构为其真正的治疗了“网瘾”,而大多数是由于屈服于暴力,并没有真正的做到帮助未成年人重塑人格重建价值观。
(四)国外经验借鉴。可以借鉴美国某网瘾治疗中心,参与到网瘾中心的人们被安排以下活动:每日上午参与室内或室外活动,类似于日常起居中的一些事项,比如清扫房间、喂养小动物等,而下午则组织参与者进行交流并分享心得。总而言之,国外网瘾治疗中心的治疗方向主要在于重塑人格,从日常生活中进行感化,相比中国的偏暴力式治疗手段,国外的网戒中心主要在于重塑网瘾者的价值观,其手段更加柔和人性化,真正做到尊重被治疗者的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我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刘明银.战网魔[M].作家出版社,2008
[2]于沛鑫.网瘾戒除与青少年权力的刑法保护[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5
[3]王笛冰.网瘾戒治机构的监管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6
[4]顾俊.网瘾治疗中未成年人权利缺失[J].文汇报,2009.9(5)
[5]林艳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讨论与完善构想[J].东南学术,2013.03
[6]曹培忠,周艳波.未成年人监护,一个应有公权监督的法律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7).
[7]徐燕.法律视野中的未成年人保护[J].中国人大,2010,(7).
[8]王洪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5).
[9]王玉香.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构建[J].中国青年研究,2013,(4).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以杨永信“网戒中心”为例 项目编号:CX2018SP250)资助
作者简介
马冰洁,女,1994年,宁夏,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方向;毛亚丽,女,1996年,重庆,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