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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活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21世纪,我们已经意识到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是一种趋势,它已经渗透进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完全作用于各种阶段的贸易活动,它的发展使得未来展现出更好的前景和趋势,让大家的生活水平发生质的变化,同时也让与大家的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正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为传统的民商法在一些新兴领域,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民商法要想适应高科技的发展,满足电子商务时代对相关法律的要求,就需要它经过创新和改革的阶段,在新世纪的时代,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妥善解决之后,才可以让它更好的应对来自高科技的现实挑战,让民商法以更加开放、前卫的心态,去面对各种纷繁的新型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创新;改革
一、考察电子商务运行中的民商法
(一)交易还未开始阶段的准备工作
千万不要小觑交易之前的准备工作,它决定了交易是都能够顺利的进行。首先从买方的角度考虑,他们需要合理安排还购货的计划,根据自己购买商品的数量、质量,准备好充足的货款,然后利用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网络平台,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然后根据自己找到的商品,就能够知道售出商品的商家信息,自然就可以获取比较好的交易机会。其次就是从卖方来看,需要卖家决定使用什么样的销售方式和策略,当然还要结合买家所属国家在贸易方面的政策,保证实现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谈判阶段及合同的签订
交易的双方要根据买卖双方对交易双方细节进行谈判,买方和卖方需要借助于现代化的电子通信设备,同时基于网络方面的技术,对贸易交往中的细节进行谈判,对双方各自需要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当的协商。合同中需要清楚的指出所交易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其中还需要注意交货时间、地点不会出现纰漏,同时需要了解违约和索赔方面的条款等细节问题,确保上述信息以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进行规定和制约。签订合同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就是在合同上签字,其二就是采取EDI的方式。
(三)履行合同之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涉及到很多部门,它们的参与才可以保证合同顺利的、合法的签订成功。主要牵涉的部门主要包括交易运输货物的公司、银行信用卡机构、税务机构、第三方的中介、海关等,当然除了上面几个部門之后,还需要其他很多部门的介入,然后需要买方和卖方交换各种电子类型的票据和证明材料,各种交换手续完成之后,就需要按合同的规定由卖方开始向买方发货。
二、电子商务给民商法带来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中关于民商事主体的确认问题
现在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公司、对货物进行配送的公司以及网络方面的服务商等,这些新型的市场主体已经占领了旧的市场,因此基于传统交易市场在这方面的改变,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因为新型主体不符合规范,第一个不符合规范的方面,就是关于从事电子网络活动的主体,他们没有经营贸易活动的资格,我们知道传统的贸易主体需要有营业执照的支持,这些证件都是经过了工商局的认证和批准,所以在传统的贸易行为中,只有拥有这些经过了认证的凭证,才算是合法的、符合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但是现在的交易平台是虚拟的,所以基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很多传统的物理主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没有了物理主体这些凭证和执照,大家就不能辨别新型主体是否合法。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是基于电子方式的支付、以及电子合同的签订等交易方式,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传统的书面合同与电子类型合同之间的问题,以及传统的支付方式与现在电子支付方式的矛盾,比如在合同的书面形式方面,传统的交易中需要有真实可见的合同纸张,不管是手写还是打印,需要双方看得到合同的物理存在,现在虚拟的交易行为中,已经是无纸化的合同,所以固守传统的合同形式,就会让电子商务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
三、实现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的可行措施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由于网络市场的跨度比较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泛和多样化,而且这些贸易活动的主体之间没有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进行明确的规定,自然就产生很多纠纷难以运用传统民商法进行解决。传统民商法中对所有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之所以需要对传统的条文进行创新,就是电子商务时代的需求所决定的。对关于民商事主体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创新,就要明确新型的民商事主体。承认电子商务中新型民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有利。
(二)交易安全及解决纠纷方面提出的创新要求
想要民商法能够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需求,就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的工作,只有坚持安全工作的进行,才可以保证交易中所有民商事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电子贸易活动的顺利、安全进行,这是电子商务法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例如,关于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时所涉及到的域名,它是一种渐渐普及的商业标示符号,它的价值主要就是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和企业名称方面,有了专属于自己的域名之后,才可以让自己所开展的贸易活动是合法的,所以正在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之前,应该首先取得对某一域名的专用权利,当然也包括使用权,这样才可以让商务活动得到法律的监督、保护。
(三)践行WTO所制定的平等中立原则
所有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都需要进行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活动,在不同民商事主体参与的环节,都需要秉承平等的态度去对待,不能对某一个环节的民商事主体有所偏爱,在大家的利益上应该是实现共赢,想要达到利益层面上的平衡,就需要做到下面几个方面:其一就是关于媒介的中立,这主要体现在通讯媒体的不同上,不管是通过广播和电视,还是通过有限通讯等媒介,电子商务法都应该给予这些不同的媒介,以同样的地位和平等的态度,不能对哪一种媒介有所偏见,也不能只利用某一种媒介,通过有效的广泛的宣传,使电子商务在地位上、实践中都有与传统民商法比肩的效果。其二就是给予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人同等的保护。相互封闭的电子商务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满足国际化贸易的需要,让法律在不同国度的贸易中实现普及,有效的保护位于不同国度的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国内的当事人,还有国外的当事人,打破地域限制,使电子商务法和民商法都具有国际性。创造平等的交易环境、平等的交易地位、公平的交易规则、相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交易市场更好的生存提供法律支撑。
关键词:电子商务;创新;改革
一、考察电子商务运行中的民商法
(一)交易还未开始阶段的准备工作
千万不要小觑交易之前的准备工作,它决定了交易是都能够顺利的进行。首先从买方的角度考虑,他们需要合理安排还购货的计划,根据自己购买商品的数量、质量,准备好充足的货款,然后利用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网络平台,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然后根据自己找到的商品,就能够知道售出商品的商家信息,自然就可以获取比较好的交易机会。其次就是从卖方来看,需要卖家决定使用什么样的销售方式和策略,当然还要结合买家所属国家在贸易方面的政策,保证实现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谈判阶段及合同的签订
交易的双方要根据买卖双方对交易双方细节进行谈判,买方和卖方需要借助于现代化的电子通信设备,同时基于网络方面的技术,对贸易交往中的细节进行谈判,对双方各自需要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当的协商。合同中需要清楚的指出所交易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其中还需要注意交货时间、地点不会出现纰漏,同时需要了解违约和索赔方面的条款等细节问题,确保上述信息以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进行规定和制约。签订合同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就是在合同上签字,其二就是采取EDI的方式。
(三)履行合同之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涉及到很多部门,它们的参与才可以保证合同顺利的、合法的签订成功。主要牵涉的部门主要包括交易运输货物的公司、银行信用卡机构、税务机构、第三方的中介、海关等,当然除了上面几个部門之后,还需要其他很多部门的介入,然后需要买方和卖方交换各种电子类型的票据和证明材料,各种交换手续完成之后,就需要按合同的规定由卖方开始向买方发货。
二、电子商务给民商法带来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中关于民商事主体的确认问题
现在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公司、对货物进行配送的公司以及网络方面的服务商等,这些新型的市场主体已经占领了旧的市场,因此基于传统交易市场在这方面的改变,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因为新型主体不符合规范,第一个不符合规范的方面,就是关于从事电子网络活动的主体,他们没有经营贸易活动的资格,我们知道传统的贸易主体需要有营业执照的支持,这些证件都是经过了工商局的认证和批准,所以在传统的贸易行为中,只有拥有这些经过了认证的凭证,才算是合法的、符合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但是现在的交易平台是虚拟的,所以基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很多传统的物理主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没有了物理主体这些凭证和执照,大家就不能辨别新型主体是否合法。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是基于电子方式的支付、以及电子合同的签订等交易方式,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传统的书面合同与电子类型合同之间的问题,以及传统的支付方式与现在电子支付方式的矛盾,比如在合同的书面形式方面,传统的交易中需要有真实可见的合同纸张,不管是手写还是打印,需要双方看得到合同的物理存在,现在虚拟的交易行为中,已经是无纸化的合同,所以固守传统的合同形式,就会让电子商务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
三、实现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的可行措施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由于网络市场的跨度比较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泛和多样化,而且这些贸易活动的主体之间没有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进行明确的规定,自然就产生很多纠纷难以运用传统民商法进行解决。传统民商法中对所有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之所以需要对传统的条文进行创新,就是电子商务时代的需求所决定的。对关于民商事主体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创新,就要明确新型的民商事主体。承认电子商务中新型民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有利。
(二)交易安全及解决纠纷方面提出的创新要求
想要民商法能够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需求,就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的工作,只有坚持安全工作的进行,才可以保证交易中所有民商事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电子贸易活动的顺利、安全进行,这是电子商务法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例如,关于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时所涉及到的域名,它是一种渐渐普及的商业标示符号,它的价值主要就是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和企业名称方面,有了专属于自己的域名之后,才可以让自己所开展的贸易活动是合法的,所以正在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之前,应该首先取得对某一域名的专用权利,当然也包括使用权,这样才可以让商务活动得到法律的监督、保护。
(三)践行WTO所制定的平等中立原则
所有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都需要进行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活动,在不同民商事主体参与的环节,都需要秉承平等的态度去对待,不能对某一个环节的民商事主体有所偏爱,在大家的利益上应该是实现共赢,想要达到利益层面上的平衡,就需要做到下面几个方面:其一就是关于媒介的中立,这主要体现在通讯媒体的不同上,不管是通过广播和电视,还是通过有限通讯等媒介,电子商务法都应该给予这些不同的媒介,以同样的地位和平等的态度,不能对哪一种媒介有所偏见,也不能只利用某一种媒介,通过有效的广泛的宣传,使电子商务在地位上、实践中都有与传统民商法比肩的效果。其二就是给予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人同等的保护。相互封闭的电子商务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满足国际化贸易的需要,让法律在不同国度的贸易中实现普及,有效的保护位于不同国度的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国内的当事人,还有国外的当事人,打破地域限制,使电子商务法和民商法都具有国际性。创造平等的交易环境、平等的交易地位、公平的交易规则、相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交易市场更好的生存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