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公司承包经营模式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olu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国家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以承包经营的模式,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告别了承包经营模式,改采现代公司制度。然而,公司承包经营这一模式,不但没有走下历史舞台,而且,被发展为众多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此现象,未为规定,故学说对其咎为合法或非法争议甚大。
  关键词:公司、承包经营、发包人、承包人、股东、董事
  一、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之合法性
  我国公司当前的承包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承包人签署承包经营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由发包公司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的现代公司经营模式。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区别于委托经营模式同的根本特征在于,受托经营者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受托经营者就其经营劳务收取劳务报酬;而承包人承担着公司经营风险,在公司经营失败时,承包人也可能蒙受重大损失。①
  有学者认为,将公司以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对个别经营管理事项的特别授权。05年新《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不亲自履行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②因此,对于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应该认定为非法而禁止之。
  笔者认为,承包经营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不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是具有合法性依据的。理由有三:
  首先,现代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法律人格,其日常经营权利之行使,并未被《公司法》限制于其自身。故而,公司不但有权通过内部组织机构,亲自行使《公司法》所列举之权利,同时,类似于自然人代理权之授予,公司自也可将其日常经营之权利,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于一定期限内,让公司外部主体代其行使。应该说,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是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应用,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司自治。
  其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其权利并不会因承包经营合同之签订而消灭。只是,在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下,股东会通过正常决议方式,允许承包主体行使部分公司经营方面的权利,而股东大会的各种职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或是有任何障碍。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一旦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产生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显然,采取承包经营的治理模式,实质上不会损害股东的权益,不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最后,由于《合同法》并没有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具体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之一种,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如果,在实践中,如果,通过举证证明具体的承包经营合同确实违反《公司法》或《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但并非当然地否认公司承包经营这一治理模式。
  尽管承包经营并非包治所有公司疑难杂症的灵丹妙药,但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公司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发包公司及其股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结果预计不利时滋生的道德风险。否则,发包公司及其股东在承包人经营得方、勤勉经营而赚取高额承包受益时,可能见利忘义地主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承包人在经营亏损时也会自食其言,向法院提起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确认之诉。③
  二、公司承包经营主体适格问题之分析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一般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必须满足《合同法》对于主体的一般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目前争议较大的无名合同,其对公司正常运作、股东权利及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巨,故而,必须对其主体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承包经营这一模式正真给公司各方带来利益。
  公司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必须是被承包经营的公司。只有公司才能成为涉及其权益的法律关系之主体。承包经营乃是公司的一种日常经营模式,按《公司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会决议,因此,仅公司股东会有权利决定是否需要承包经营。另,笔者认为,公司将日常经营权授予承包人,即类似于将承包人视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决议和承包人的确定,必须通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
  不仅如此,在公司承包经营的框架下,股东会依然属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退居幕后。股东会职权实现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涉及股东的根本利益的职权仍应专属股东会,如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不应该交给承包人行使其职权。另一部分主要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约定可以由承包方代为行使。例如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包给承包人来行使。从而股东会的职权可以高效、积极的运转。④当然,有些股东会的职权行使应当针对公司承包经营的特殊性作出相应调整。例如,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时,应当以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及其实际履行状况确定公司的利润和亏损,进而确定股东的分红水准,不宜无视或侵占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所得。因此,,承包经营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包"住公司股东会可资分配的利润。⑤
  公司承包经营中的承包人,乃是实际经营公司,并承担经营风险的主体。一般言之,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公司经营资格,否则承包人显然无法完成经营任务,此时应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自始无效,若承包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在公司承包经营过程中,一旦承包人失去了相应的公司经营资格,承包经营合同应即时终止,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接收经营工作,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董事也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则公司应暂时停止其经营活动,直至找到新的承包人后才能恢复经营活动。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为公司股东时,基于承包人特殊的资格,股东完全可依契约自由原则,自愿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承诺与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致的。因为,一方面承包股东的承诺源于私法自治精神,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法律自无禁止之必要。另一方面,承包股东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对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仅意味着作为承包人的民事主体为取得承包收益而必须容忍的对价,而不能说明作为股东的民事主体的有限责任资格的不存在。实际上,此种约定和承诺恰恰体现了承包经营模式在锁定发包公司经营风险方面的商事习惯。
  注释:
  ①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第22卷第2期(总第128期),第75页
  ②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第22卷第2期(总第128期),第75页
  ③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第22卷第2期(总第128期),第76页
  ④吴琼,《公司承包经营法律问题初探》,《中国商界》2009年第2期,第265页
  ⑤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第22卷第2期(总第128期),第79页
  作者简介: 张申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电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不容忽视。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是:电磁辐射、限制转网、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  关键词:三网融合 基础设施 消费者权利  所谓"三网融合",就是指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三网融
期刊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国,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外资并购在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尤其是外资并购国内重点企业和行业带来的垄断问题。因此,立足外资并购现状,加强外资并购的管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管制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并购速度加快规模扩大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04年仅
期刊
一、基本理论梳理  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皆需缴纳房产税,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
期刊
摘要:中国诉前调解制度的历史不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是近年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何将两类新事物有机结合,更好的平衡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诉前调解制度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各自特点出发,总结、归纳了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人民调解的运作,探讨知识产权诉前人民调解的完善建议。愿此文够为知识产权诉前人民调解的发展带来更多思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法律人的绵薄之力。
期刊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信托监管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个部分介绍了我国信托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第三个部分通过对我国对信托市场准入、经营活动、退出监管三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字: 信托监管 市场准入 营业活动 退出机制 信托业法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现状  (一)信托业监管立法  我国目前监管信托公司的法规主
期刊
摘要: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减少二氧化塘的排放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碳税制度在碳减排方面的优越性,已被众多发达国家所认可。我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中的负责任的大国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形势都要求我国积极应对碳减排问题,碳税制度的研究刻不容缓。本文拟通过借鉴现有国际经验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来对碳税法律问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碳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  全球的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期刊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通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本文着重探析了合同解除的部分基本问题。  关键词:合同解除 法律特征 价值 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合同解除的概念在不同法系的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我国合同解除的概念如何定义,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对合同解除是否应包括协
期刊
摘要:营销组合作为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基本手段,仓储式大卖场是营销组合中的重要分销渠道,销售就是企业获利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营销组合理论的概述,从相关案例出发,探讨企业通过不同方式的营销组合,如何对仓储式大卖场产品销量的影响。  关键词:营销组合 仓储式 销售  一、营销组合理论的概述  营销组合就是关于对营销要素如何搭配的问题,它是一种营销手段,一个最基本概念,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根据顾客的需求
期刊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宜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逐渐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成为一种主流的公司形态。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当代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其在公司设立制度上存在哪些主要的差别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 比较研究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之一即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在设立、运行、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美国有联邦和州双
期刊
摘要: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理论实务界定性不一,颇具争议。"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对于利用捡拾、骗取、侵占、抢夺等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一概比照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进行定罪处罚,而应该统一归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