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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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国,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外资并购在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尤其是外资并购国内重点企业和行业带来的垄断问题。因此,立足外资并购现状,加强外资并购的管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管制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并购速度加快规模扩大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04年仅1月~6月中国外资并购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达到63.6%,与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5%的比例相比,不到3年就增长了近12倍。
  据粗略分析,2000年以前的大型并购金额多数在数千万美元以下,而进入2001年以后大型并购的金额多在一亿美元以上。2006年凯雷以2.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集团所持有的50%徐工机械股权。2008年法国SEB最终以3.27亿欧元成功收购苏泊尔。
   (二)并购领域不断拓宽
  2000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 2000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外资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
  (三)并购产生的后果严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公司、瑞典利乐公司、美国柯达公司、法国米其林公司通过并购包括国有大中小型企业, 分别占有了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 ,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中国感光材料市场的50% ,中国轮胎市场的70%。
  (四)并购地区不断扩展
  外资并购地区虽然现在仍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东等,但已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展。
  二、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一)外资并购容易导致垄断。这也是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并购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产生了垄断的危险。
  (二)外资并购会抑制民族品牌和民营经济的成长。外商并购中国品牌后要么束之高阁;要么并购买断中方品牌,投资初期与这些中方品牌结合起来推出自己的国际品牌形象,最终以自己的品牌取代国产品牌的地位。
  (三) 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的资产评估缺乏制度保障。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有的则高值低估,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外资并购有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目前,外资并购的对象已经转向那些具有一定的技术垄断、区域市场垄断、资源垄断的国内企业。这些企业如被大量并购,将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
  三、外资并购管制的现状和不足
  (一)外资并购管制的立法现状
  自200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法律,使对外资并购的管制,逐渐系统有序。2003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以"2006年第10号令"联合公布了修改后的《暂行规定》,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对于外资并购进行管制的最全面、最具体系的一部规章。该规定总则的第四条,对外资并购的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外资并购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否则即应作出调整。该规定第五章对于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是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和反垄断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进行专门规定。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并未对外资并购和国内企业的并购做出明确区分。该法第四章专章对经营者集中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标准、申报程序和审查程序、决定是否批准集中时应考虑的因素等。《反垄断法》是目前我国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最全面也是效力位阶最高的法律。
  此外,对外资并购进行管制的还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二)外资并购管制的不足
  各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管制主要集中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我国亦是如此。但我国目前对外资并购的管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并购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反垄断法》,但总体上仍缺乏一部能够统率涉外、涉内企业并购所涉及各种领域的企业并购基本法。
  第二,立法层级不高,法出多门。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大多是国务院及其部委所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只占极小的比重。
  第三,缺乏具体的并购准则导致相关法律文件难以执行。我国专门针对外资并购作出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有许多过于笼统的规定。如对于市场集中度如何测算,是否仅仅凭借市场份额来判断,应采用何种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市场进入障碍等,都是需要国务院应在具体的并购准则中加以规定的。
  第四,缺乏事后的申报制度。为了防止外资并购完成之后出现的新的垄断情形,各国一般都采取事后申报制度。而目前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管制立法对于并购完成之后的事后申报制度则未能建立。
  第五,缺乏具体的听证程序规定。我国的《并购规定》对于听证的举办主体、参与者以及听证的时限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六,在外资并购准入方面,统一的产业政策法的缺位,使得外资准入管制的调整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科学化。作为外资并购管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准入管制,其本身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许多内容尤其是准入的范围,更是应当结合外资并购的新形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这就需要一部统一的产业政策法。
  四、完善外资并购管制的建议
  第一,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管制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法》,作为外资并购管制的基本法,克服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散乱、不系统、不便操作的弊端。
  制定统一的《产业政策法》,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的扩大,要结合我国的发展战略,明确产业导向,把外资并购纳入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制轨道。
  第二,确立具体的并购准则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由于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立法和实践经验的缺乏,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条文规定仍然比较粗糙,还需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三,完善听证制度。一方面,外资并购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应扩大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健全听证制度,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即应当明确关于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四,增加外资并购事后报告制度。在实践中有些行业即使未达到法定的规模标准,其并购也完全可能造成过度集中,故在并购完成后对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持续性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针对当前政府部门对外资并购重审批、轻操作的现状,最了解本行业的竞争态势的行业协会理应成为政府之外的监督者。
  参考文献:
  [1] 朱崇实:《中国外资法研究一一在WT0背景下的思考》,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许海峰:《外资并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 陈燕萍:中国外商并购投资的理性思考,武汉大学学报,2007(7)
  [4] 郭春妮: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向及对我国的影响,宏观经济管理,2007,(3)
  作者简介:李娜(1985-12),女,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航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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