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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的社会是风险型社会,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风险防控的重要职能。布雷耶大法官在《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这本书中介绍了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设立集中化的行政组织进行风险防范。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也是行政机构改革的新方向。
【关键词】 政府风险规制;新路径
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Breye)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其在行政法学、风险规制理论等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其中,《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这本书,是其在政府风险规制理论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一、恶性循环的形成
这本书以健康和安全规制这两个领域为中心,论述了政府在风险规制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打破这个困境。这个困境就是作者在书中所指的“恶性循环”。
(一)公众的误解
作者通过的翔实的资料和数据分析,说明了普通民众对于“风险”的态度以及对风险防范的需求。公众往往会对环绕在其周围的并且危害性较大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说有着低水平的防范要求,然而这些风险的危害性确实是值得重视的。对于那些潜在的,或者说出现概率较低而防控成本高昂的风险,公众往往会力图花大力气去规制。这个两方面说明了普通公众对于“风险”本身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二)国会的行为和应答
国会为了赢得普通民众的支持,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好的去贴合民意,往往就会选择普通民众对于各类风险的关注点向社会进行说明。而国会作为政府机构,它对这些风险所进行的说明,似乎就成为了所谓的“官方解释”。这个“官方解释”反过来就强化了公众对于各类风险本身的误解。理所当然的,政府也会选择公众对于风险的关注点,作为其进行风险规制的重点领域。
(三)技术性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
政府在进行风险规制的过程中,由于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技术性规制过程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知识落差、缺省假定、预判以及沟通上的困难,这些都体现了技术性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也给政府的风险规制进程带来了重重的障碍。
以上这三个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强化的:公众的认知影响着国会,通过传媒对国会活动的详细报道,国会又帮助塑造了公众的认知,这两者都影响了规制官员对他们认为重要问题的回应。并且,政府的风险规制的过程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程度影响了政府的风险规制,三因素之间互相不断强化,形成政府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二、如何打破“恶性循环”
布雷耶法官创造性的提出在政府机构中创设小规模、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并配备有经验的人员履行相关职务,通过的这样的行政组织去承担风险规制的任务,从而打破“恶性循环”,更好的实现政府风险规制的目标。
布雷耶法官认为,在设计任何新的行政组织时,都必须使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这个新的组织必须要有一个和特定风险相关的任务,以这个特定的任务为中心,建立一个改进的、融贯的风险规制体系,并适于处理若干不同的有涉风险的问题;其任务还在于帮助确立同一项目之内不同事项的优先次序;在于对不同项目加以比较,以确定如何更好地配置资源、削减风险。2、这个组织必须有跨机构的权限。3、该组织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绝缘于政治,它要能承受住诸多政治压力的考验。4、这个组织必须有声望。5、这个组织必须有权威,有实现所欲结果的实际能力。
这样的一个集中化的行政组织的设立,能够有效的协调不同风险规制机构对于风险的规制,可以尝试使用统一的、明示的、更为一以贯之的假定,来得出结论。同时,这样的一个专门机构也可以推定科学技术的成果在政府风险规制中的使用,能够发展出一个体系化的政府风险规制标准、方法等等,使政府的风险规制更加理性、更加有效。
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的各项发展都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这种不断变革发展的形势也迫切的需要政府职能进行彻底的转变。布雷耶大法官提出的设置集中化行政组织的设想,对于我们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转变,笔者认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这种集中化的行政组织能够有效的避免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理顺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当前政府办事效率比较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导致同一件事务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来回流转。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属于一个综合性的机构,能就一些复杂的、多部门的事务进行有效的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或者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起到切实的整合作用。
其次,集中化的行政组织与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目前,在我们的政府机构中是存在一些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但是,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往往并不是实体部门,因此也并不能承担实实在在的职能,可以称之为“软性机构”;其人员配备也往往是临时性质的,这些都影响了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的发挥。而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往往是以某一特定的领域为切入口,成立相应的实体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履行与相关事务有关的所有职能。这样的集中化、综合性的行政组织往往可以打破现有的政府机构“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政府职能的整合,更好去应对日趋复杂的、综合性的事务。
最后,这样的集中化的行政组织的设想也为我们的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一种借鉴思路。现在我们政府机构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大部制”。所谓“大部制”也是进行相关职能的整合,将相同领域的,或者相关领域的职能划归同一部门行使,避免职能的交叉,理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然而,这样的“大部制”改革,也缺乏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实体机构能够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调配。针对一些多专业、多领域、综合性的事务,往往就会显示出现行“条块分割”体制的弊端,而布雷耶大法官提出的集中化行政组织的设想可以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一个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M].宋华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
【关键词】 政府风险规制;新路径
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Breye)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其在行政法学、风险规制理论等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其中,《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这本书,是其在政府风险规制理论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一、恶性循环的形成
这本书以健康和安全规制这两个领域为中心,论述了政府在风险规制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打破这个困境。这个困境就是作者在书中所指的“恶性循环”。
(一)公众的误解
作者通过的翔实的资料和数据分析,说明了普通民众对于“风险”的态度以及对风险防范的需求。公众往往会对环绕在其周围的并且危害性较大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说有着低水平的防范要求,然而这些风险的危害性确实是值得重视的。对于那些潜在的,或者说出现概率较低而防控成本高昂的风险,公众往往会力图花大力气去规制。这个两方面说明了普通公众对于“风险”本身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二)国会的行为和应答
国会为了赢得普通民众的支持,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好的去贴合民意,往往就会选择普通民众对于各类风险的关注点向社会进行说明。而国会作为政府机构,它对这些风险所进行的说明,似乎就成为了所谓的“官方解释”。这个“官方解释”反过来就强化了公众对于各类风险本身的误解。理所当然的,政府也会选择公众对于风险的关注点,作为其进行风险规制的重点领域。
(三)技术性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
政府在进行风险规制的过程中,由于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技术性规制过程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知识落差、缺省假定、预判以及沟通上的困难,这些都体现了技术性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也给政府的风险规制进程带来了重重的障碍。
以上这三个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强化的:公众的认知影响着国会,通过传媒对国会活动的详细报道,国会又帮助塑造了公众的认知,这两者都影响了规制官员对他们认为重要问题的回应。并且,政府的风险规制的过程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程度影响了政府的风险规制,三因素之间互相不断强化,形成政府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二、如何打破“恶性循环”
布雷耶法官创造性的提出在政府机构中创设小规模、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并配备有经验的人员履行相关职务,通过的这样的行政组织去承担风险规制的任务,从而打破“恶性循环”,更好的实现政府风险规制的目标。
布雷耶法官认为,在设计任何新的行政组织时,都必须使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这个新的组织必须要有一个和特定风险相关的任务,以这个特定的任务为中心,建立一个改进的、融贯的风险规制体系,并适于处理若干不同的有涉风险的问题;其任务还在于帮助确立同一项目之内不同事项的优先次序;在于对不同项目加以比较,以确定如何更好地配置资源、削减风险。2、这个组织必须有跨机构的权限。3、该组织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绝缘于政治,它要能承受住诸多政治压力的考验。4、这个组织必须有声望。5、这个组织必须有权威,有实现所欲结果的实际能力。
这样的一个集中化的行政组织的设立,能够有效的协调不同风险规制机构对于风险的规制,可以尝试使用统一的、明示的、更为一以贯之的假定,来得出结论。同时,这样的一个专门机构也可以推定科学技术的成果在政府风险规制中的使用,能够发展出一个体系化的政府风险规制标准、方法等等,使政府的风险规制更加理性、更加有效。
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的各项发展都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这种不断变革发展的形势也迫切的需要政府职能进行彻底的转变。布雷耶大法官提出的设置集中化行政组织的设想,对于我们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转变,笔者认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这种集中化的行政组织能够有效的避免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理顺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当前政府办事效率比较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导致同一件事务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来回流转。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属于一个综合性的机构,能就一些复杂的、多部门的事务进行有效的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或者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起到切实的整合作用。
其次,集中化的行政组织与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目前,在我们的政府机构中是存在一些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但是,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往往并不是实体部门,因此也并不能承担实实在在的职能,可以称之为“软性机构”;其人员配备也往往是临时性质的,这些都影响了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的发挥。而集中化的行政组织往往是以某一特定的领域为切入口,成立相应的实体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履行与相关事务有关的所有职能。这样的集中化、综合性的行政组织往往可以打破现有的政府机构“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政府职能的整合,更好去应对日趋复杂的、综合性的事务。
最后,这样的集中化的行政组织的设想也为我们的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一种借鉴思路。现在我们政府机构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大部制”。所谓“大部制”也是进行相关职能的整合,将相同领域的,或者相关领域的职能划归同一部门行使,避免职能的交叉,理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然而,这样的“大部制”改革,也缺乏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实体机构能够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调配。针对一些多专业、多领域、综合性的事务,往往就会显示出现行“条块分割”体制的弊端,而布雷耶大法官提出的集中化行政组织的设想可以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一个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M].宋华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